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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9刑法”与“97刑法”若干问题的比效研究

 
  4、“97刑法”将贪污贿赂罪独立规定为分则的一章是“79刑法”中不曾有的。贪污罪原先规定在“79刑法”的侵犯财产罪中,贿赂罪原先规定在“79刑法”的渎职罪中。“79刑法”按照以往实践中的习惯做法和适应当时的社会实际生活,将国家公职人员中并不突出的贪污贿赂罪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鉴于后来因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以贪污贿赂为特点的腐败罪行日益变得突出、严重,“79刑法”的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惩治腐败罪行的实际需要,故立法机关在1988年颁行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90年代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起草了反贪污贿赂法,目的是强化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97刑法”分则第8条的贪污胡赂罪正是在上述基本上而制定,包含了贪污、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非法所得罪、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集体私分罪等具体罪名。当然从学术研究角度,贪污贿赂罪是否应当从下一个问题要谈到的渎职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一章是可以探讨的,因为贪污贿赂罪是典型的职务犯罪,似无在同一部法中游离出来的必要,至于立法机关根据就某些涉及犯罪和刑罚的专门事项进行立法的原则,单独制定一部反贪污贿赂法是另一回事情。
 
  5、关于渎职罪的变化。“79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过于笼统,有的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也偏轻,不符合吏治从严的精神。针对“79刑法”颁行后十几年来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新情况,“97刑法”以23个法律条文的篇幅比较详细、具体地规范了各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徇私舞弊、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并相应地提高了法定刑。修改后的渎职罪,既体现了国家对公职人员犯罪严厉惩治的精神,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司法实践。
 
  6、“危害国防利益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增设在“9刑法”的分则中,是修订后刑法分则的一个新变化。“79刑法”颁行时不曾有上述两类犯罪的规定。后“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刑事处罚为单行刑事法律所规定。“9刑法”将其移植并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罪”一章体现立法者追求一部“大而统一”刑法的意图。
 
  改善刑事执行环境的思考
 
  刑法是国家依法治国长治久安的重要法律武器。修订后的刑法为“有法可依”提供了更充分的根据,接下来的便是认真思考如何贯彻执行修订后的刑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的问题了。
 
  第一,认真组织对刑法的重新学习。“97刑法”虽然是在“79刑法”基础上修订而来的,但其变化巨大,无论是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还是其他单位、普通公民都需要重新学习和掌握。执法者重新学习是为了做到“既准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又避免利用职权、执法犯法”(10);其他单位、普通公民重新学习一是为了提高法律意识,遵守法律,避免因不懂法而犯罪的情形发生,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免受违法犯罪的侵害,三是为了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二,有关部门应加大刑事执法检查的力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树立法律的权威性。这次刑法的修订前前后后化费十多年的时间,许多立法工作者、司法实际部门的有关人员、学者专家、社会各届人士为此付出了大量心血。修订后的刑法就是为了更好地运用,使其发挥惩治犯罪的最佳效益,而刑法是否发挥了这种最佳效益最直接的还是由执法得以体现。因此,执法者自觉执法与有关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都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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