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体现和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鼓励犯罪分子自首、立功,有利于查处犯罪,“97
刑法”比“79
刑法”对自首和立功作了更宽大的处刑规定。一是“97刑汉”在第67条、68条中明确规定了自首、立功的概念,为实践中界定自首、立功提供了法律依据(见“97
刑法”第
67条1款和第
68条1款)。二是将实践中一贯按坦白对待的情况明确规定为以自首论(见“97
刑法”第
67条第2款),将量刑中的酌定从轻情节上升为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三是对自首的更宽大规定,即“把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把对“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处罚”修改为“可以免除处罚”。四是对立功的更宽大规定,即增加规定有立功表现的(无需以自首为前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将原规定犯罪较重的自首后“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修改为“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是与轻微犯罪作斗争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刑罚执行制度。“97
刑法”将“79
刑法”中规定缓刑的4个法律条文增加到7个法律条文,主要是具体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见“97
刑法”第
75条);放宽了撤销缓刑的条件,将“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修改为遇有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见“97
刑法”第
77条):(1)再犯新罪的;(2)发现判决宣告前有漏罪;(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97
刑法”的这些新变化对于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减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刑罚执行制度,是惩办五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阶段的重要体现。“79
刑法”在第
71条、
72条作了规定,但因为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没有具体规定,实际执行中难以把握界限,随意性较大,而且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规定,存在的弊病较多。“97
刑法”在总结实践中运用减刑制度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为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便于实际部门操作,更好地发挥减刑制度的作用,明确规定了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内容(见“97
刑法”第
78条)以及适用减刑制度的法定程序(见“97
刑法”第
79条)。
假释制度是现代
刑法的重要制度之一,世界上许多国家的
刑法中都规定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假释制度。我国“79
刑法”第
73条、
74条、
75条规定了假释制度,但因规定太笼统、粗疏,致使实际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影响了该制度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方积极因素作用的发挥。“97
刑法”从第
81条到86条以5个法律条文的篇幅详尽规定了适用假释的具体条件、假释的法定程序、被假释犯罪分子必须遵守的有关规定以及撤销假释的条件。与“79
刑法”相比,“97
刑法”的重大变化之处是:(1)规定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表明适用假释制度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防止严笪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利用假释制度继续作恶。(2)规定了适用假释制度同减刑制度一样的法定程序。(3)将撤销假释的条件由原来的“再犯新罪”一种情况修改为除此以外还有2种1,即发现有漏罪的或者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上述变化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发挥假释制度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