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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79刑法”与“97刑法”若干问题的比效研究

 
  关于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不曾在“79刑法”中明文规定,但该刑法的制定和贯彻执行中是体现了这一原则的精神的,这在我国刑法学界几成通说。严格地按照罪刑相当原则来衡量我国的刑事立汉和刑事司法,仍有许多应改善之处,这是近十几年来学术界和立法、司法部门形成的共识。刑事立法中按罪刑相当原则需解决好刑法本身的法条竞合问题、前后法律协调问题、对犯罪的各种情况区别对待问题等;刑事司法中按罪刑相当原则需解决好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量刑的精确化问题、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问题等(9)。“79刑法”经过17年的实施实践,无论是从吸取经验的角度还是从接受教训的角度,将罪刑相当这一基本原则明文规定在刑法之中已是必然趋势。“97刑法”第5条关于:“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提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规定是罪刑相当原则的庄严记载,表明我国刑事立法已日趋完善,今后需高度重视的应是在刑事司法中如何贯彻执行罪刑相当原则了。
 
  3、关于刑法适用范围的变化
 
 “97刑法”与“79刑法”相比较,涉及刑法适用范围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刑法规定之罪的管辖问题。“79刑法”曾在其第4条中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反革命罪等8种罪行适用刑法,犯其他罪行的需受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限制。“97刑法”将上述规定作了修改,即在第7条第1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同时在该条第2款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上述变化一方面体现了对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从严处罚的精神;另一方面按一定刑期划分应管辖之罪比按照犯罪性质划分更具有科学性,这也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二是“97刑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提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在“79刑法’中是不曾规定的,这一变化的背景和理由已如前面所述。
 
  4、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变化
 
  “79刑法”第17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但由于条文规定粗疏、笼统,致使弹性用法的后果明显,影响到公民正确运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97刑法”为更好地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对“79刑法”作了较大修改:一是明确地规定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便于实际操作。“97刑法”第20条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豁的”属于防卫过当应承提刑事责任,这里增加的“明显”二字与“造成重大损害”(“79刑法”是“不应有的危害”)的以及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匀刑事责任。”规定极大地缩小了防卫过当的范围,为司法实践中正确划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只有那些明显的不应采取的行为才属于防卫过当。二是对防卫过当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改变“79刑法”中“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外罚”的规定,即删除“酌情”二字,在“97刑法”第20条第2款中直接规定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变化仍是本着鼓励公民积极运用正当防卫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即使防卫过当,在承提刑事责任时也是必减或必免,处罚很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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