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7
刑法”明确规定了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重要规则。“79
刑法”中不仅没有专门法律条文规定
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甚至连“基本原则”这个名词术语也未出现,相反却有与基本原则内容相矛盾的规定存在(如关于类推的规定)。难怪引起中外学术界就中国
刑法遵循的是什么原则长期争论不休。
“97
刑法”在
刑法总则的第
3、
4、
5条中明确规定了
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79
刑法”作为建国后第一部
刑法颁行以后,学术界曾经对于罪刑法定是否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存在激烈争论。争论的直接理由是法无明文规定罪刑法定而与罪刑法定相矛盾的类推却明定于
刑法之中(见实践中的极少使用以及愈益增订的
刑法修改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人们对“79
刑法”基本上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制定的且司法中也基本予以尊从形成比较一臻的看法。但由于类推的明文规定而罪刑法定的“隐身”,承认“79
刑法”解决了罪刑法定原则问题总不那么理直气壮。据此,学者们就取消类推规定,明确规定罪弄法定原则是发展完善我国刑法的重要体现为内容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为立法机关修改
刑法提代了极其宝贵的建议。“97
刑法”在删除类推规定的同时,在
刑法总则第
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笪定罪处刑”。罪刑法定是近现代多数国家
刑法规定的核心原则。它是刑事法律制度完备和进步的集中体现。“97
刑法”总则第
3条的规定无疑成为这次修改
刑法的最显著成果,在新中国
刑法史上其意义应是划时代的。
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79
刑法”中是没有的。它是否是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否有必要在“97
刑法”中设置?曾引起不同意见。1982年我国制定的
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这一
宪法原则有三方面的含义:“(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爷、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者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消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提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8)。这一
宪法原则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以
宪法为立法根据的“97
刑法”第
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显然,“97
刑法”的这一规定是我国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即对任何公民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在适用刑事法律上一律平等地被定罪判处刑罚,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刑事法律之上。“97
刑法”明确规定这一原则是有实际意义的。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日益健全和发展,
宪法的权威性将愈来愈明显,当
宪法各项原则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笪以切实贯彻 落实时,将来
刑法中就无需再强规定出
宪法已有的原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