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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前期创设律师制度的曲折历程

    立法上的技术疏漏以及不同法规在内容上的冲突,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此,民国立法者于1933年5月23日修正《高等考试司法官、律师考试条例》,匆匆将标题中“律师”二字删除,使其作为一项法规,不再适用律师考试;同时,也作为对其立法错误的纠正,避免其与《律师章程》在内容上的诸多冲突。
    民国时期,在有关律师考试的实际进行方面,也存在非同寻常的暇疵。按照《律师章程》,律师资格的取得,主要通过两种途径:考试合格,具有免试资格。从立法本意看,通过正规考试获取律师资格,是执业律师取得资格的主要途径。免试作为通过考试的例外,必须符合特殊条件,方能取得律师资格。《律师章程》规定了四项特殊条件,符合其中之一者,即可不通过考试,直接获取律师资格。第一,依司法官任用法令,具有司法官资格者;第二,经甄拔律师委员会审议合格者;第三,曾任执业律师,但撤销登录者,撤销登录的原因可以是经律师本人请求,也可认是因为兼任公职或兼营商业者;第四,在该章程实施前已领有律师证书者。免试条件的第二条在律师资格的实际获取过程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自该章程生效到南京国民政府制订、公布《律师法》的十几年中,中国社会获取律师资格的绝大多数,均出自此途。而作为律师资格获取的主要徐径的正规考试,居然未举行一次。导致《律师章程》关于律师考试正道的规定,形同虚设。1931年民国政府成立后举行的第一届高等考试,也是考试院成立后正式行使其考试权后举行的第一次全国范围考试,其中就没有设立司法官、律师考试类科(法官考试沿用《法官初试暂行条例》),因而有违《考试法》与《考试法施行细则》的初衷。不就律师队伍的建设而言,不举行律师考试,不仅使得大批符合法定条件者难以通过考试这一正常渠道获取律师资格,也使实际执业律师队伍的素质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律师从业人员的发展变化
    律师制度及律师业在民国时期的演变,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民国初期律师业务的发展,主要限于沿海、沿江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一方面,在这些地区,商业的发展,交换关系的频繁,需要律师活动的参与。另一方面,由于体制更替步履维艰,律师制度向县一级司法机构的渗透极为缓慢。
    江苏省设江宁、吴县、上海、丹徒四个地方审检厅以及一个高等审检分厅。据1924年统计,当时全省登录在册的执业律师数目已达457名。其中以经济发展较快的吴县、上海两地方审检厅所辖地区律师数目居多。吴县地方审检厅所辖地区律师数目为166名,占全省律师数目三分之一强,而吴县地方审检厅所辖地区包括昆山、常熟、吴江、无锡、江阴、宜兴、靖江、怀阳等地。上海为中国近代商业发展最早的地区之一,同时,受外国租界地的影响,律师业有较快的发展。到1924年,上海的律师数目已达到150名。进入三十年代后,上海的执业律师数目以更快的速度递增。据统计,上海律师数目,1930年为659名,1931年为828名,1934年为1120名。就全国而言,至三十年代,在沿海、沿江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律师数目也有显著的增加。据1931年的统计,当时全国登录在册的执业律师数目满一百人的城市包括:上海828,北平760,天津760,武汉459,吴县329,杭州304,广州252,济南234,保定214,瑾县176,南昌144,镇江144,怀宁124,金华112,开封109,福州104。而在同时期的内地城市,即使是某些重要的大城市,其律师数目也明显较少。如:长沙98,重庆89,成者79,太原38,西安11,承德5。广西南订与桂林两重要城市基至到1934年,方才分别有律师16名和29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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