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现代西方环境权益理论中的若干新理念

 
  环境权论虽然在理论上探讨得非常激烈,但是判例却表现出相反的结论,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对因环境权提出的诉讼呈否定趋向。在日本,一个著名的判例是伊达火力发电站事件(扎幌地方法院1980年10月14日判决),它是由地域居民等联合以北海道电力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禁止发电站建设的诉讼。作为停止请求的法律根据,主要是环境权,后来又追加了人格权、渔业权和土地所有权。该判决的判旨是部分驳回,部分确定。驳回部分的理由中,就是环境权的主张“只在宪法中有纲领性规定”,“而环境是一定社会的自然状态,在对环境的认识和评价上居民普遍存在着差异,不可能共同享有排他的支配权,在立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能将环境权理解为私权的对象”。本判决主要是以停止请求权为根据而否定环境权的,本判决否定环境权的另一个主张是“环境问题应通过民主主义机构决定”,所以仅将环境权作为单个居民的“环境自主权”看待***人间环境问题研究会〔日〕编:《最近重要的环境·公害判例》(日文版),有斐阁《环境法研究》特集,1987年第18卷,第11页。**。另外,在大阪国际机场事件控诉-审判决中,也否定了环境权的主张。
 
  环境权的理论以其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性质和内容不定、主体不一等原因而在判例上遭到否定,但是环境权论却极大地丰富了现代环境法的理论。现在,人们已不再单一地强调“环境权”,在有关的诉讼中往往以容易引起人们关注的多样性的环境利益而提起诉讼。例如历史的、文化的、宗教的价值、眺望利益、厌烟利益和舒适等等,从而使停止请求的诉讼之“公共性”(设施和行为)成为极其重要的判断要素***同上,第3页。**。此外,环境权的意义还在于激发了人们对传统法理论的反思和创造新的权利论(多样性的权利)的认识,为后来在环境法理论上兴起的环境享受权论、世代间衡平论、环境的内在价值论以及自然物的权利论奠定了思想和方法的基础。
 
  三、“世代间的利益衡平”论:在可持续发展理论下对环境法益的新阐释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初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按照《我们共同的未来》的解释,“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为“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为“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上施加的限制”***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台湾地球日出版社1992年版,第52页。**。该报告指出,经济成长总是带来环境破坏的危险性,因为经济成长造成对环境资源的压力的增加。但是,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作为指导的政策,要求决策者必须在制订政策时,确保经济成长绝对建立在生态基础上,确保这些基础受到保护和发展,以使它可以支持长期的成长。因而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思想所固有的特征,它集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源而不是症状。所以“经济学与生态学必须完全统一到决策和立法过程中,不仅要保护环境,而且也要保护和促进发展。经济学不仅仅在于生产财富,生态学也不仅仅在于保护自然,这两者同样都是为了改进人类的命运”***同上,第45—50页。**。该报告还否认了在僵硬的社会和政治条件下实现普通意义上的“自然持续性”,指出“除非发展政策重视资源供应以及成本和利益分配的变化,否则自然的持续性是不能实现的。虽然狭义的自然持续性意味着对各代人之间社会公平的关注,但必须合理地将其沿伸到对每一代人内部的公平的关注”***同上,第52页。**。
 
  对于环境立法,该报告认为,“环境法规必须超越通常的安全规范、区别法规、污染控制法等来制定,在税收、投资和技术选择的审批流程、外贸刺激措施以及发展政策的所有组成部分中必须反映环境目标”。总之,即各国必须在国际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将经济和生态因素结合到法律和决策体系之中。以实现“促进人类之间以及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这样的可持续发展策略的宗旨。在体系上要求“保证公民有效地参与决策的政治体系;在自力更生和持久的基础上,能够产生剩余的物质和技术知识的经济体系;为不和谐发展的紧张局面,提供解决主法的社会体系;尊重保护发展的生态基础的义务的生产体系;不断寻求新的解决方法的技术体系;促进可持续性方式的贸易和金融的国际体系;具有自身调整能力的灵活的管理体系”***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等译,台湾地球日出版社1992年版,第79—80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