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解释的基本理念源于西方传统哲学伦理学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其核心就是自然万物均为人类所生***例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对后世法思想有着重要影响的著名论著《政治学》一书中,就深深地暴露了他的正义观在环境伦理道德上的缺陷。他在该书中这样写到:“……一切动物从诞生(胚胎)初期,迄于成型,原来是由自然预备好了的。……这样,自然就为动物生长着丰美的植物,为众人繁育许多动物,以分别供应他们的生计。经过驯养的动物,不仅供人口腹,还可供人使用;野生动物虽非全部,也多数可餐,而且(它们的皮毛)可以制作人们的衣履,[骨角]可以制作人们的工具,它们有助于人类的生活和安适实在不少。如果说‘自然所作所为既不残缺,亦无虚度’,那么天生一切动物应当都可以供给人类的服用”。见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3页。**因此,几千年来人类对自然的态度一直是持利用和征服观,环境法律规制环境污染和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仍然是为了保护人类既得权益,由于人类尚不能认识自然物之间存在的独立于人类以外的价值、尤其是对维持地球生态平衡的价值,所以在保护环境问题上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只能以人类自身的权利及其利益为判断标准。这种认识论导致人类在认知方法上将权利和利益从自身往外逐步扩大,结果使利己主义成为人类价值判断和善恶观的根源。例如,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东西方国家之间冷战的结束和全球经济与贸易的不断发展,使全球在对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配上出现了这样一种格局,即发达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存在着急于发展经济、劳动力成本低廉和环境标准与法律管制不严等的现状和问题,通过对外贸易和投资等手段将本国的落后工艺和技术设备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之成为发达国家在海外的资源开发和商品生产基地。其结果,是发达国家在实现了本国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同时,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和资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遭到了极大的破坏。由于地球上现有的大部分自然资源和物种存在于尚未被过度开发的发展中国家,因此这种状况又导致了地球上生物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的消失以及诸如气候变暖这样的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加剧。
事实上,西方国家通过环境立法使环境质量提高,只不过是保护了地球上某个国家或某个地区的环境或资源,并且这种保护是通过牺牲地球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质量来实现的,或者说是以全体地球环境的破坏为代价而实现的。无论西方国家环境立法的意图如何,这种现实是客观存在的和应当被认识的。
面临着全球环境问题的发展及其国家在法律和政策上的失误与偏差,西方国家在生态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研究方面相继出现了一些新的环境保护理念与环境思潮,其中环境思想的一个新发展就是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进行反思,并提倡生态中心主义,对环境和自然物固有价值和对环境保护终极目标予以探讨。环境经济学研究也从发展与环境的角度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到90年代,美国出现了“可持续环境法”的概念*** Campbell-Mohn, Breen, Futrell, Sustainable Environmental Law, West Publishing Co.,1993. **,日本法理学界也专门召开了“环境问题的法理学”研讨会***主要论文见日本法哲学会编:《1995年法哲学年报》,有斐阁1996年日文版。**。有关环境立法所保护的利益目前正在从个人益和企业益、地方益以及国益朝向人类益、地球益的方向扩大。在此基础上结合生态学、环境经济学和环境伦理学的研究进展,西方国家法学界对环境保护的价值与利益又展开了新一轮的讨论。
二、“环境权”论:初创环境保护的法的利益
本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针对美国政府行为中存在的环境管理行政决定过程公众参与程度低、环境行政诉讼中存在的当事人资格等问题,根据公共信托原理、从民主主义的立场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See Joseph L. Sax, DEFENDING THE ENVIRONMENT: A Strategy for Citizen Action, 1970.**。萨克斯认为,用“在不侵害他人财产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财产”这句古老的法格言作为环境品质之公共权利的理念基础极其具有意义。他指出,全面看待散在的证据资料,可以看出公共信托的理论有如下三个相关的原则。“第一,象大气、水这样的一定的利益对于市民全体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将其作为私的所有权的对象是不贤明的。第二,由于人类蒙受自然的恩惠是极大的,因此与各个企业相比,大气及水与个人的经济地位无关,所有市民应当可以自由的利用。最后,不消说,增进一般公共利益是政府的主要目的,就连公共物也不能为了私的利益将其从可以广泛、一般使用的状态而予以限制或改变分配形式。究极地看待信托问题的指标,不是单单看事实上将公共财产按不同用途作出再分配、或包含各种补助金的要素等,而是看其中是否缺乏由此而达成代偿各种公共利益的重要证据。对于法院,事实上要有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证据才能起作用”***萨克斯〔美〕著:《环境保护——为公民之法的战略》(日文),山川洋一郎〔日〕等译,岩波书店1970年版,第18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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