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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拿大的“一国两法”及其现代意义

  鉴于魁北克法裔民族不断高涨的民族主义情绪以及迄未停止的独立要求,为了维护联邦的统一而不致于分裂,加拿大联邦政府一直谨慎地避免采取直接取消或用英国法同化法国式民法的政策,以避免激化同法裔民族的矛盾和对立情绪。相反却采取灵活的政策,这一政策首先表现为对魁北克历史上自然形成的法国式民法的传统和制度采取相当宽容的态度,即允许其保留和适用,从不动用联邦掌握的立法权和司法权干涉魁北克法国式民法的适用和保留。按照加拿大联邦宪法的规定,联邦只有在宪法列举的27项事权中享有专属立法权,此外的事项由省议会行使残余立法权。由于各省可以根据各自的历史传统选择其法律的类型和某些实体法和程序法,这实际上就是允许和放任魁北克保留、坚持和发展其法国式的民法传统和制度。由于其他9省都采用普通法,所以宪法的这一规定对于它们并无实质上的利益。而魁北克却可从中独自受益,使它保留、适用和发展法国式民法的传统和制度有了宪法的基础和依据。联邦还在民事诉讼程序上允许魁北克保持自己的特点。〔6〕在法院的管辖权方面,也允许魁北克法院实行与众不同的管辖权。〔7〕在加拿大的最高法院,也是最高上诉法院的组成方面,联邦也给予魁北克省特殊的照顾,在1名首席法官和8名陪审法官中,魁北克至少要有3名入选。此外,为了保证魁北克的大陆民法的传统和制度得以承继和发展,在大学还开设了大陆法或罗马法的课程,为魁北克培养了特殊需要的法律人才。总之,加拿大联邦政府的宽容态度和扶植政策,是魁北克保留和发展法国式民法,实现“一国两法”的必要条件。
 
  二、“一国两法”的现代意义
 
  在加拿大实行“一国两法”或许是一种无奈的政策抉择,但既经定型,却显意蕴隽永。
 
  (一)现代法制的优化组合与选择
 
  人类的不同群体,包括不同的民族体在历史给定的条件下,先后创立了不同的法律文明,尽管各种不同的包括各大法系的法律文明在传统、原则、内容、形式以及其后所蕴含的价值观不尽相同,但是作为一种定型的文明型态,都有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及内在关联的合理性,也都是人类所创造的总文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以各大法系形态所代表的不同的人类法律文明都是平等的,根本不存在谁优谁劣的问题。对任何法系文明的贬斥都经不住这种立场的检验。不同法系的法律文明本质上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而发展起来的,因而在性质上都是社会的行为规范。只是因为各种社会形态的社会关系不同,才会产生不同的社会规范及其调节的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只是社会一种特殊的调节器,可以为各种社会、各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服务,因而任何夸大法律工具的专属服务性是站不住脚的;刻意划清不同法系文明之间的差异也是不可取的。任何形态的法律文明都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因而具有适应当时社会关系的优越性,又不可避免地具有时代的局限性。这就是说,各种形态的法律文明都有其长处,也有其短处。现代法制的经验表明,各民族国家为了发挥法律的最大治国效能,正致力于对国家法制进行优化组合与选择,它们逐渐拆除了各种形态法律之间天然的和人为的屏障,兼收并蓄,取长补短,从而使彼此间的差异越来越小。上述的英国法和法国法就是这样,据学者研究,这两国法律在许多方面都逐渐接近了。〔8〕加拿大的“一国两法”,就为当代法制发展的上述趋势提供了一个生动的事例。原来被认为很不相同的英国法和法国法在加拿大成功地进行了兼容和融汇。通过这种兼容和融汇还收到了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两优相兼的优化组合与选择的效果,使法制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的福祉、社会的秩序与安宁。加拿大“一国两法”的成功实行,无疑为现代国家法制的优化组合与选择,提供了宝贵的新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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