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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加拿大的“一国两法”及其现代意义

 
  英国从法国接收加拿大以后,于1763年10月以英王命令的形成规定在加拿大实行英国法,旨在取代法国法,但遭到法裔民族的抵制和反对,除英国征服者采取一些变通的措施以使法裔民族继续适用法国民法外,英国于1791年通过制定宪法性的《加拿大法案》,正式确认在下加拿大(后来的魁北克)实行法国民法。这就为加拿大的“一国两法”的实行奠定了宪法基础。〔2〕可见,英国统治者的宽容、忍让政策是在加拿大实行“一国两法”的必要条件。但须指出,作为宗主国和征服国的英国政府对待加拿大的法裔民族,同对待任何殖民地的异族一样,其真实的目的无非是为了减缓殖民地异族对宗主国和征服国的不满和对抗情绪,从而有利于对殖民地人民进行奴役和统治。这与我们今天所讲的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尊重其他民族的传统,促进民族间的团结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加拿大法裔民族部分地保留和适用法国法,决不能仅仅看做是英国统治者“恩赐”的结果,事实上,法裔民族为了维护体现其自身信念、个性和价值的传统和制度,在抵制英国法同化、争得法国法合法地位的同时,还进行了艰苦的法国式民法制度的建构工作,使这种法国式民法在加拿大,确切地说在魁北克自成一体,便于保留、承袭和适用。原来,大陆民法在法国在整个欧洲大陆并不是系统的、统一的,部分地适用罗马私法,部分地适用当地的习惯法1804年,拿破伦主持的《法国民法典》的编纂成功,不仅统一了法国的民法制度,而且开启了大陆法法典化的新时代。以此为契机,加拿大法裔民族也开始了法国式民法制度的统一化、法典化的正规建设。1857年,下加拿大省议会决定组织编纂委员会,由知名法学家和律师对当时的进行整理和汇编,并依照《法国民法典》制定当地的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1865年1月18日,下加拿大民法典草案交议会讨论,同年8月1日生效;下加拿大民事诉讼法典于1867年6月28日生效。这两部法典就是后来、至今仍适用的《魁北克民法典》和《魁北克民事诉讼法典》,也是加拿大法国式民法的最重要的两个法律文件。由于内在的制度关联及仿照的关系,《魁北克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都有明显的相似之处。但也不应简单地把前者视为后者的翻版。〔3〕
 
  应当指出,法国式民法的古典传统在加拿大的特殊法律环境内,必不可免地要受到英国法和普通法的影响。即使英国政府以及后来的加拿大联邦政府完全排除了强行的同化政策,但在全联邦实行统一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下,以及在以普通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学教育体制下,古典的法国式民法传统在加拿大也受到了不动声色的渗透和改造。更难能可贵的是,法裔民族和社会为了与加拿大的主流社会相适应,并没有执拗地固守自己法律传统的纯洁性,而是容忍甚至可以说主动接受了普通法的渗透和改造。一些普通法的原则已经公开地或未公开地被接受。〔4〕新的各种形式的《判例汇编》业已出版发行。〔5〕这表明,在加拿大,实际上是魁北克的法国式民法已经广泛地接受了普通法的渗透和影响,变成了两性兼备的混合的民法制度。从法治的意义上来说,这无疑应视为一种进步,从民族传统和个性的保留与承继来说,或许并不是单方面的损失。关于这一点,本文第三部分将试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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