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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兹庄严地宣告:
    (1) 国家遵守法律。
    (2) 政府应尊重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并为其实现提供有效的手段。
    (3) 法官应受法治指引,无所畏惧地并无所偏袒地保护和执行法治,并抗拒政府或政党对法官独立的任何侵犯。
    (4) 全球律师应保持它们专业的独立性,肯定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并坚持每一个被控告者应受公正的审理。
    新德里的宣言是:
    兹庄严地重申国家法学家大会于1955年6月所通过的雅典宣言中所表述的原则,特别是独立的司法和法律专业对维护法治与适当执法的重要性;
    承认法治是一个主要由法律家负责发展和实施的动态概念,它不仅要由自由社会中个人民事和政治权利的维护和促进来实行,而且要建立个人的合法期望和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条件。
    号召各国法律家在各自社会中实现大会结论中所表达的各种原则。
    在这一会议的“结论”中分列了立法、行政、刑事诉讼程序以及司法和法律专业四个方面与法治的一些一般原则。***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 "The Rule of Law in a Free Society"(1959), pp2-3.**
    从以上两个宣言中,我们大体上可看出,它们所讲的法治的含义主要是(1)法治来自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宗教、集会、结社的自由以及自由参加选举从而使法律由当选人民代表所制定并对所有人平等保护。(2)国家与政府要守法,保护个人在法治下的权利。(3)维护法治主要应依靠法官独立,法律专业(即律师)的独立。
    国家法学家委员会秘书长让一弗拉维尔·拉立夫(Jean- Flavien Lative)在《自由社会的法治》一书的导言中一开始就指出,法治“是许多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律家所熟悉的但却常被认为是一个意义难定的用语”。***同33,第V页。**
    这两个会议的宣言也没有为我们提供对现代国家法治基本原则(无论是实体原则或程序原则)的有价值的参考。
    六、现代国家法治的实体(价值)基本原则
    由于我们对现代国家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缺乏更多的了解,我们暂且将中外法学作品中论述法治国家常讲的一些概念列为实体基本原则。
    这里应特别指出,我们现在讲的是现代国家的法治,即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两类国家的法治。作为法治,两者之间当然有不少共同点,例如,都要依法行事,都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权的普遍性,等等。但由于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不同,在同一问题和同一原则上,它们往往有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理解。
    当代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即社会主义法治)的定义是很鲜明的,它指的是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统一起来,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的贯彻实施。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的实体基本原则都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引。所以,我们在下面论述现代国家实体基本原则时,必须注意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
    1. 生存 这是首要的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在旧中国,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压迫,争取生存权利历史地成为中国人民必须首先要解决的人权问题,新中国的建立实现了人民梦寐以求的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并为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奠定了前提。经过努力,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正在向小康迈进。但中国现在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仍有不少的人需要解决温饱。因此,改善人民的生存条件,仍然是一个重要问题。
    美国现在是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但它还有几百万个处于贫困线以下的人口。
    发展中国家的人口的1/3仍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对他们来说,最紧迫的人权是生存和发展权。
    2. 安全 任何国家的法治的一个最起码的任务是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17世纪英国思想家霍布斯(T·Hobbes)曾称:“人民的安全是最高的法律”。*** 转引自Bodenheimer, Jurisprudence(1974),p237.**任何国家的宪法刑法、程序法都载有保护人民生命、人身、财产等安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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