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推进司法改革;把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深入开展普法教育等。
四、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就具有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人来说,他们对人类社会的理想模式当然会有不同的理解。但对一个长期生活在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环境中的人来说,实行法治或依法治国原则的社会的确是一个值得追求的现实社会。
一般地说,实行法治的社会必须具备某些前提条件,例如,经济较发达,一般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有一定程度的民主,社会成员拥有基本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等等。相反地,在一个动乱不已、人民饥寒交迫、统治者专制暴虐、官吏专横跋扈的社会中,是不可能有法治的。
从历史上看,法治国家是在近现代社会才出现的,在古代和中世纪,除了个别时期外(如罗马法的鼎盛时期,中国历史上“贞观之治”等盛世)一般是不存在法治的。当然在近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也并不一定是实行法治的。或者说,仅在少数国家并在一定时期实行。
资本主义社会大体上在17世纪后期才开始出现,(以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为界),到现在已经历了三个多世纪。但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法治或依法治国原则的形成都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长的几百年(例如英、法、美三国),短的也要几十年(例如二战后的德、意、日三国)。在前苏联,自1918年十月革命胜利开始,至90年代初苏联解体止,约70年中,也难说曾形成过法治国家。
在这里,我们从历史事实来说明走向法治的国家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英、美、法三国经历了几百年才建立了法治,这是由于这三个国家在经济上都比较发达、政治上比较民主,一般人民生活比较稳定,相对而言,法治在英美两国更显著。另一方面,德、意、日三国只是在二战后半个世纪才走向法治,这是因为它们从20-30年代起先后走向法西斯统治,也即毁灭资本主义法治(虽然只是很脆弱的法治)。正如列宁曾在第一次大战前夕分析德国的政治形势时指出的,“德国的统治阶级曾经是19世纪下半叶最强大的国家,造成了最迅速发展资本主义的条件和宪制长久存在的条件,而现在,十分明显,他们要走到事情的反面,就要为了保存资产阶级的统治而不得不毁掉他们的这种法制了,历史真会捉弄德国资产阶级。”***《列宁全集》第20卷,第16页。**二战后,德、意、日三国在美国为首的资本主义国家支持下开始建立了法治。所以,一个国家的法治与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是密切联系的,法治的兴衰与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条件兴衰是并行的。
五、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构成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古今中外学者或者略而不谈,或者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大体上说,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实体原则或价值原则,也即法治国家所要实现的主要目标;另一种是形式原则,指实现法治目标时所必须确立的形式或程序。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把法治界说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但问题是,这里讲的“良好”是一个比较模糊的词。所以,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解释也不足以成为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
在西方历史上,法治与人治概念,起自古希腊,但对后世(包括我国在内)有较大影响的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有关解释。
从17-18世纪以来直到当代资产阶级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的解释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
第一,他们没有统一的、确切的解释。第二,他们的解释都是从属各自的政治纲领的。例如,有人用以论述“君主立宪”,有人论证“民主共和国”,有人论证“自由竞争”,有人论证“福利国家”等等。第三,至少从形式上看,大多数人比较一致的地方是:法治反对专制、专横和特权;而人治则意味专制、专横和特权。
国际法学家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f Jurists)曾在1955年于希腊雅典,1959年于印度新德里先后召开规模较大的国际会议,专门讨论“法治”问题,并分别发表各自的宣言。雅典会议的宣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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