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应顺便指出,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在不同场合下分别使用过“法治”、“法治国”、“法制”三词。在列宁的著作中,无论是对苏维埃政权还是对资产阶级国家,都用法制(俄文3aKHHOCTB)一词。前苏联法学著作一般也是这样用法。我国解放初期,“法制”和“法治”二词在报刊上都曾使用过。但以后直到粉碎“四人帮”止这一长时期内,一般仅用“法制”而不用“法治”。这一现象看来或者是受苏联法学影响所致,或者是受一种“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误认为“法治”是西方国家专用的概念。
江泽民同志在1997年召开的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高举邓小平理论的旗帜,为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作出了战略部署。这一报告对我国法制建设问题也作了精辟论述,其中一个重要贡献是:将过去通常讲的“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法制”与“法治”仅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是有区别的,法治强调的是通过法制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它与“人治”是直接对立的。“法治国家”与邓小平同志的要法治不要人治的精神更一致,所以,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地提了出来。”***薛驹、王家福:《走依法治国之路》,载《人民日报》1997年11月1日。**
三、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论述
与历次党代会对法制或法治问题的论述相比,十五大报告对这一问题的论述是最详尽的,“依法治国”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显然是这一理论的核心,在整个报告中,曾七次提到“依法治国”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大体上看,报告中对法治问题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 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基本方略指基本的方针和战略。之所以是治国的基本方略,主要是指治国要法治而不要人治,这一点从报告中引用了邓小平同志的两段话就可以证明:一段是“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另一段是“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同29,第146页。**这两段话是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沉重教训所得出的结论。当然,强调“法治”与充分发挥领导人在依法治理国家事务中的个人作用,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是一致的,将法治与个人的能动作用对立起来是一种误解。
(2) 除了上述基本方略外,报告指出了依法治国的另外三个必要性,即“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社会文明进步和重要标志”以及“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这三个必要性是我国近20年来历史经验的总结,没有健全的法治,就谈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3) 报告中阐述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改革、国体与政体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等等的紧密联系。
(4) 报告中从一个更明显的角度界说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定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
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一定义也划清了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法治的原则区别。
(5) 报告重申了法治在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空方面的作用,例如报告中指出“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们进行监督管理”。
(6) 报告对近五年来法制建设的成绩与不足作了全面评价,既指出它取得了重大进展,如制定了一系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法规,加强了执法和司法工作,又指出法制还不健全,群众对社会治安状况还不满意,贪污腐化等现象仍在蔓延滋长,等等。
(7) 关于今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普法教育等方面工作要求,例如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