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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沈宗灵


【全文】
  
    原载1999年《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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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历史上对“法治”和“人治”的不同理解
    在我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主要指以下三次。第一次是我国春秋时期儒法两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观点。儒家主张人治(或德治、礼治);法家主张法治。第二次指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前者主张人治,后者主张法治。第三次指17~18世纪资产阶级先进思想家为反对封建专制而提出的有关法治的观点。
    在这三次争论中,法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二词的词义是怎样理解的?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双方的分歧究竟是什么。就了解法治和人治的词义而论,这些分歧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个主要分歧是:国家治理主要依靠什么?是法律还是道德?人治论者认为国家主要应由具有高尚道德的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来进行治理;法治论者则认为主要应由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实际上指刑法)来治理。
    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不同观点就体现了上述分歧。例如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1)“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注2)反过来,法家则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因而,应“不务德而务法”。(注3)
    在古希腊思想家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中也体现了上述分歧。柏拉图在其代表作《理想国》中力主“贤人政治”并主张除非由哲学家成为国王,人类将永无宁日。(注4)他极为蔑视法律的作用,认为不应将许多法律条文强加于“优秀的人”,如果需要什么规则,他们自己会发现的。(注5)只是在他的“贤人政治”的理想国方案失败之后,他才在自己的晚期著作中将法律称为“第二位最好的”(second best),即退而求其次的选择。
    与柏拉图相反,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注6)在西方历史上,这是法治论的第一个经典性论述。这里还应注意,亚里士多德对这一问题的提法是:“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统治,哪一方面较为有利?”(注7)他主张法治优于人治的一个主要论据是,法治等于神祗和理智的统治,而人治则使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因为一般人总不能消除兽欲,即使最好的贤人也难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时引起偏见。“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注8)同时他还主张,即使是一个才德最高的人作为统治者的国家中,“一切政务还得以整部法律为依归,只在法律所不能包括而失其权威问题上才可让个人运用其理智。”(注9)
    第二个主要分歧是: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主要依靠一般性的法律规则,还是依靠针对具体情况的具体指引?人治论强调具体指引,法治论强调一般性规则。
    这一分歧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人治、法治之争中有所体现,特别是一些法家强调法律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尺寸、绳墨、规矩等,即能作为对人的行为进行一般性指导的准则,但总的来说,儒法双方并未就一般性指引和具体指引的分歧展开明显的争论。
    与此不同,在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间在这一问题上的分歧相当突出。柏拉图反对法治的一个重要论据是:法律就象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然而,人类个性不同,人的行为纷繁复杂。人事变化无常,法律不应规定出适合每一特殊情况的规则。所以“对一切人最好的事情不是法律的全权而是了解君主之术和有智慧的人的全权”。(注10)亚里士多德在反驳上述观点时指出,“法律确实不能完备无遗,不能写定一切细节,这些原可留待人们去审议。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注11)他在《尼可马亥伦理学》一书中也进一步探讨了一般性规则和具体情况之间的关系,“法律总是一般规定,但实际情况中又有一般规定中不可能包括的事”。(注12)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取纠正法律因一般性而造成缺陷的衡平手段,例如修改法律,执法者根据法律精神来解释法律,容许法官离开法律条文作出判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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