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反向工程问题。如前所述,对该问题的创造性规定是《指令》的突出成就之一。而在中国的法律中,则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因而也给实践留下了许多疑问。从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来看,澄清该问题,为竞争创造更透明的环境是十分必要的。在这方面,《指令》第6条提供了很好的借鉴资料。因为,欧洲和中国一样,相对于美国来说,软件生产力都较弱小,故在鼓励竞争(包括通过模仿来实现竞争)、开放市场方面有相同的利益。〔30〕
结束语
欧共体由于其完善的法律传统和广泛的司法实践,加之立法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各国的立法成就,因此《指令》创设的是一个成熟、严谨的法律制度,它在协调欧洲各国的国内法的同时,将计算机程序著作权保护水平提高了一大步。它为自由竞争和计算机工业的开放创造了法律环境。〔31〕特别是,《指令》维护了反向工程的合法性,为其他国家在相应问题上的立法提供了重要的榜样。
当然,《指令》并没有为所有的问题都提供了答案,其中某些规定也仍然受到争议。这进一步表明,用
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程序虽然已是定论,但是完善这种保护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指令》颁行以来的实践表明,其不仅对欧盟各国,而且对其他非欧盟国家,如波兰等东欧国家相应的立法也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对中国来说,它同样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应充分关注其司法实践,逐渐吸收其中的成功因素。
注:
〔1〕1984年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完善内部市场的白皮书”中指出:“知识产权立法方面的差异直接地妨碍了共同体的贸易和将共同市场视为一个经济整体的经营能力。”引自H. C1 Jeram, The EC Copyright Directiver, Economics and Authors'' Rights, IIC No.6/1994 P. 821.
〔2〕各方面具体理由参阅韦之:《试论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模式》《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3期第63-65页。
〔3〕 近年美国软件专利的授权量有所上升。单微软公司本身已经拥有了500项软件专利。最近,欧盟委员会的内部市场和金融服务部门负责人John Mogg表示,欧盟委员会准备考虑修订《慕尼黑协定》,以便明文规定,计算机程序不再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See Financial Times, July 9 1998 P. 22.
1998年7月9日笔者在慕尼黑与Dietz谈及该问题时,他指出,目前有许多专利律师支持这种主张,因为著作权保护自动产生,他们插不上手,而专利则要申请、审查,对他们来说是巨大的业务。不过他同时指出,专利保护应是一个更合适的办法,因为著作权不能保护程序的算法等构思,而这正是其创造性的关键部分。
〔4〕为此联邦德国于1985年6月24日修改了
著作权法、法国于1985年7月2日修改了
著作权法,西班牙、英国、丹麦、意大利、荷兰等参阅GRUR Int. 1989, 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