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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评介*** 该文属于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欧盟著作权法一体化及其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子课题之一。欧方合作单位是德国马普专利法、著作权法和竞争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e fuer Patent-

    (1)只有合法用户或“以合法用户的名义”才能进行反向工程;
    (2)“必要的信息”不能从其他途径轻易取得;
    (3)只能对生产兼容程序所必要的那部分程序进行反向工程;
    (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不能用于非生产兼容程序的目的,不能扩散给对开发兼容产品不必要的第三人,也不能用于开发、制作或销售表达形式类似或有其他著作权侵权因素的程序;
    (5)反向工程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或妨碍计算机程序的正常使用。单单从条文行文来看,这更多地是一种对用户的限制性规定。〔21〕但是,它最根本的价值仍在于为开发兼容产品和竞争开绿灯。〔22〕难怪,《指令》一经通过,就有代表计算机厂商利益的律师指出,反向工程有被滥用的危险。他们希望法官通过司法确立如下立场:第6条规定的各种条件应由从事反向工程的当事人来举证,而不应由程序权利人来举证,否则,权利人几乎不能捍卫他的利益。〔23〕
    兼容的产品即是“竞争产品”。对于是否允许为了开发竞争性兼容产品而进行反向工程,共同体委员会指出:独立开发出来的程序可以和任何程序兼容,即使是采用反向工程来实现兼容也是允许的。但是,如果不是为了实现兼容目的,而是仅仅为在开发竞争产品过程中省事省钱而进行反向工程则是不允许的。〔24〕
    4.特别保护措施
    《指令》第7条规定,在不影响第4、5、6条的情况下,成员国应在国内法中规定适当的措来制裁下列行为:
    第一,明知或应知有关程序系非法复制品而加以传播者;
    第二,明知或应知有关程序是非法复制品而为营利目的占有者;
    第三,传播或为营利目的占有专用于擅自破坏或回避计算机程序加密机制的设备者。
    另外,成员国得规定对任何未经许可的程序复制件的扣押措施,以及对上述解密设备的扣押措施。本条规定部分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但更多地已超出了该法律的思路,而属于欧洲大陆竞争法的保护措施。依英美法律的视角,则是对所谓“间接侵权”(Secondary infringement)的制裁。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指令》允许扣押、没收所有的盗版程序。这个规定至少从理论上来讲对最终消费者也适用。如果各国普遍通过国内法贯彻这样一种立场的话,将形成对传统著作权法救济手段的重大修正,从而极大地强化了对权利人的保护。
    三、《指令》的特征
    归纳起来,《指令》有如下突出特点:
    1.妥协和实用主义
    在欧洲协调各国法律,又是针对计算机程序这样的敏感问题,自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妥协和实用主义为《指令》的出台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种精神亦充分体现在其条文之中。例如,对大陆法系和盎格鲁·撒克逊法系对作者身份的认识、法人能否成为作者的判断,《指令》并不更多地纠缠,而是由各国依国内法处理,同样,在有关反向工程的条文之中亦充分反应出了立法者的灵活性。
    至于对非著作权法救济手段的规定(第7条),则更是实用主义的典范。这在重视理论逻辑性的欧洲,的确不轻易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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