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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几个侧面***原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4期。**

    麦氏的制度理论   格雷马斯叙述句法
    制度规则“合约”(包括“能力”)
    结果规则“履行”
    终结规则“认知”
    麦考密克论述道,如果一个人具有资格Q,通过P的过程履行行为A,且如果发生情况C,那么个实效的制度I就会存在。这样在制度规则中“能力”(或资格规则)和格雷马斯意义的句法水平的“履行”是相应的。因此相应关系为:
    麦氏的制度理论  格雷马斯叙述句法
    Q和C(制度规则)“合约”(包括能力)
    A和P(制度规则)“履行”
    I-结果规则的应用“认知”
    依此,终结规则具有相同的句法:他们有相同的结构,完成相同的功能,因此产生一个独立的逻辑。而且,第一个相应关系中的法律论辩和非法律论辩的不同,在第二个相应关系中消失,因为认知仍指向履行,或指向能力和履行的结合。
    四、法律符号学的一些总结
    1.符号学法学是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 符号学的产生是本世纪50年代的事情,将符号学应用到法律领域是80年代以来的事情,法律符号学的历史也就十几年。我们是否可以说,法律符号学的产生是与本世纪法学的贫困密不可分?到19世纪,西方法学迅猛发展,各种法学流派层出不穷。应该说,到那时,对法律基本问题的看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20世纪后,法律依然向前发展,法学家们依然要辛勤工作,于是就有各种各样的新的方法应用到法学领域,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注重功利和实际的美国人,要么用通俗的社会学和明确的统计学等方法分析法律,要么用更新的且更费解的心理学、阐释学、修辞学等批评传统的法学理论。理性一点的法学家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大有使法学变成经济学分支的倾向。结果是使刚刚在19世纪形成专门独立的法理学回到了分崩离析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欧洲人既不想落后于他人,又不想割断沿袭已久的法学传统,于是就有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语言学法学等等。符号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和发展的。符号学从它产生时起,就被认为是一种方法的方法,是一种可以解释任何问题的元科学。从这个角度讲,它的目标更宏伟,纲领更庞大。法律现象是一种符号,法律的概念也是一种符号,法律的理论也是一种符号,立法者的活动是一种运作符号的过程,法官判案的过程也充满了符号。一句话,法律本身就是一个符号,法律的活动就是一个符号传递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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