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指出,中国目前的法治推进方式是政府推进型法制或者说是一种变法模式。之所以会是这样,是由于:首先,法治化或曰法制现代化是国际国内环境压力的结果,而非中国社会内部纯粹自发的产物;其次,在缺少时间的情况下,为避免巨大的社会动荡,缩短现代化进程,降低社会变迁的成本,只有国家才有能力在较短时间内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以自己掌握的国家组织资源推动法律的实施;近代社会中法制演变的政府推进(国家推进)自然构成“法律是国家意志体现”这一实证命题的一个具体例证。我们需要研究法律变迁的内部理论并处理好变法与社会演变、变法与国情及域外文化等问题。
折中主义的思路力图兼顾法治的理想与现实。有些学者从分析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的内在矛盾入手,认为中国属于法治后进型国家,在由法治之法向法制之制的转变方略上,应包括强制性对位与自治性同构这两个阶段。前者是指从法治之法到法制之制的过程是借法外权威的力量实现的过程;后者是指利用社会主体对法治的深刻需求及在这一需求基础上的自觉力量实现法治之法与法制之制的进一步同构。
有学者从中西伦理传统的比较出发探讨中国国情下的法治模式选择。他们认为,西式市民伦理与中式血缘伦理的优越部分若能理想地结合,比如通过制定规则、设定裁判权、确定救济与执行程序,将可以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铸造新的灵魂;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应是天下为公、平等自由与亲亲之爱的较好结合,伦理与法治、亲属权威道德权威与国家权威的结合。
三、近期所应解决的现实问题与法学现代化和解放思想
引起本次与会学者关注的,不仅是上述有关依法治国的基本问题,还包括许多实现依法治国所应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其中包括:在《代表法》的基础上对于人民代表的职责、资格与选举等问题更加具体地规定一些可操作性强的完善措施;为了实现司法公正,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坚持并改善党的领导,应当改变司法干部的管理体制,实现对司法干部依法、规范的管理;建立垂直的法院体系,以使案件的审理逐步摆脱党政机关的干预;进一步研究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腐败。还有许多学者提出应当大力提高全民法律意识,鼓动大众对法治建设的参与;通过公职人员的示范作用以及改革现有的法律文化教育传播机制,重塑现代法律权威。
有学者指出,摆在中国法学者面前有两项重大任务:一是克服对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的教条式的理解和附加于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名下的某些错误论点,还马克思主义及其法学的真面目;二是吸收新养料,使马克思主义法学现代化,作出适应时代要求的新发展。有的学者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对现行法理学的某些观点提出了冲击和挑战,法律的可诉性应当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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