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独立品格问题
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过分强调所谓“理论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服务”,以致于跟在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后面亦步亦趋,将揭示立法精神、分析实践问题、提出改进对策为研究的最终目的。这种研究态度往往导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急功近利甚至媚俗化,以至于丧失其独立的学术品格。实际上,刑事诉讼法学作为法学的重要部门学科,应当按照本学科的理论逻辑,运用本学科的理论术语,讨论本学科的理论问题,发展本学科的理论体系。运用研究成果改良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只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必然结果,而不是这种研究的直接目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真正价值在于形成一个独立于立法、司法实践等世俗世界的“空间”——学术空间。在这一空间里,研究者就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问题进行理性的对话,就学术问题或达成共识,或进行论争,由此形成新的范畴、观念、理论和思想,影响法学学术圈乃至整个社会的舆论,推动社会在思想和制度两大层面上发生变革。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不可避免地要回答诸如法律的价值和目的、法律制度应当如何改革等问题,并且以自己的良心对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保持一种独立的“人文关怀”,对法律制度和实践的是与非、善与恶有着相对客观的标准。
为保持其独立的品格,刑事诉讼法学应当高于
刑事诉讼法,因为后者只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分析、评价甚至批判的对象,研究者必须运用多样化的研究方法,使用一系列与刑事诉讼法律概念不同的学术术语或范畴,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理论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从而讨论并解决刑事诉讼法律背后的理论问题。同时,刑事诉讼法学也应高于刑事司法实践,因为后者也不过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研究者进行理论思考的资料和所要改造的客体。研究者对于刑事司法实践的某种现象、政策,应当具有独立的评价标准,既不盲目推崇,也不率然否定,而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本身的规律作出分析、得出结论。
(二)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问题
一般而言,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体系是由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水平所决定的,很难设想在对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探讨的情况下会形成较为成熟的理论体系,法学研究的低水平往往导致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混同于刑事诉讼法典的的结构。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表明,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开拓,抽象和确立一系列基础理论范畴并对这些范畴本身的内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进行揭示,是完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一条较为可行的途径。目前这方面的研究才刚刚开始,一些已经为法学界所接受的范畴和概念,如诉讼主体、诉讼职能、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结构、诉讼目的、诉讼价值等,尚有待于继续深入研究,使其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发展的切入点。同时,一些新的理论范畴和概念还有待于研究和揭示,以保证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的不断创新。例如,中国学者早在本世纪初期就在吸收德国、日本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对诉讼条件、诉讼客体、诉讼行为等进行了研究,后来台湾学者继承了这种研究传统并发展出较为成熟的理论。而在中国大陆,有关诉讼条件、诉讼客体和诉讼行为的研究长期没有得到重视,有关的理论基本上属于空白。实际上,研究者如果运用这三个理论范畴对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研究,就会对
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原则或者制度产生新的认识,开辟出一些新的研究领域。
(三)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问题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活动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描述式的研究,包括对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情况的分析、综合、预测等活动,回答的是“是什么”或“为什么”的问题;二是规范式的研究,包括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情况的评价、改革构想等活动,回答的是“应当是什么”的问题。这两大方面的活动对研究者的方法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实际上,根据描述式研究活动的规律,对于任何研究对象的分析首先需要进行实证式的研究。我们对某一制度的实际实施情况进行研究时,应当进行深入细致的社会调查,掌握第一手的统计数据、案例及其他材料,对出现的问题产生感性的认识,由此进行缜密的定量分析。这样分析出来的结论往往更加可靠,可以为后面的预测、评价等活动奠定科学的事实基础。同时,为了对某一制度或现象发生的原因进行揭示,研究者要对历史上的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考察,由此发现某一制度或问题的历史渊源,某一理论或程序设计背后的历史传统因素。为了对外国的有关制度和司法实践情况有所了解,研究者还应当进行科学的比较研究,除了对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介绍以外,尤其要比较各国在制度和实践方面的异同,揭示出现这些异同的原因,预测其发展的趋势,阐释制约制度和实践的法律文化传统因素。这些方法对于描述式的研究活动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根据规范式研究活动的要求,研究者需要对刑事诉讼法学中的理论问题进行法哲学式的分析,尤其要确立若干基本价值标准,对研究对象进行客观、公允的价值评价。这实际上研究的是刑事诉讼法律和实践中的法理学问题,揭示的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普遍规律。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往往最终需要这种研究方法。由此看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采用多元而非单一的方法,注释方法仅为其他各种方法的补充,而不能再保持其优先的地位。
(四)刑事诉讼法学的国际化问题
由于研究视野的狭窄和研究方法的落后,中国学者过去曾对外国刑事诉讼法制度存在着一些误解,对外国尤其是西方刑事诉讼法学的现状,包括研究的课题、使用的研究方法以及取得的研究成果等均不甚了解,更谈不上与国外同行就同一研究课题展开理性的交流和对话。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的日益深入进行,中国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与各国面临一些共同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者与国外同行的学术交流也趋于频繁,刑事诉讼法学的国际化问题也就成为人们所关注的问题了。在笔者看来,刑事诉讼法学的国际化决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因为理论是不受国界限制的,刑事诉讼活动在不同社会里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要得到不断的发展,就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对各国共同关心的刑事诉讼法学课题展开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摆脱法学研究上的封闭保守和夜郎自大。加强刑事诉讼法学的国际化,除了深入了解国外刑事诉讼法学的状况和改进研究方法以外,还应当将那些为各国刑事诉讼法学所共同关心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如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刑事审判模式的设计、诉讼效益的提高等问题,作为今后研究的重点课题。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责任编辑/李贵连)
注:
〔1〕 有关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的论著主要有陈光中:“中国
刑事诉讼法四十年”(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4—5期);徐益初:《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崔敏主编:《刑事证据理论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这些论著偏重于对各个刑事诉讼法学问题研究和讨论情况的具体介绍,而没有对刑事诉讼法学总体的发展轮廓和轨迹描述。
〔2〕 《清德宗实录》卷四九八。
〔3〕 《寄移文存》六“新译法规大全序”。
〔4〕 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44—446页。
〔5〕 薛铨曾:“我国大学法学课程之演进”,载《中华法学杂志》1944年第三卷第8号。
〔6〕 《大清光绪新法令·修订法律大臣订定法律学堂章程》。
〔7〕 沈家本的著作中有大量的关于中国法律史的论述,其《历代
刑法考》一书更是研究中国法律史的总结性著作。
〔8〕 “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诉讼法拟请先行试办拆”(《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9册),转引自李贵连:《沈家本与中国法律现代化》(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148页。
〔9〕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修订法律馆印本。
〔10〕 以上均见《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11〕 该书由朝阳大学1921年(民国10年)首次出版,1944年由重庆商务印书馆重新出版。
〔12〕 主要著作有《刑事诉讼法论》(与俞钟骆合著,上海法学编译社1930年出版)、《刑事诉讼法论》(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6年出版)、《
刑事诉讼法讲》)(上海法学院编)等。
〔13〕 主要著作有:《
刑事诉讼法释义》,上海法学编译社1929年初版,后经过多次再版、《新
刑事诉讼法释义》(上海法学编译社1930年出版)。
〔14〕 主要著作有:《
刑事诉讼法》,上海商务印书馆1935年初版。
〔15〕 该书为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1927年出版,其编写体例与《
刑事诉讼法要论》略有不同;包括绪论与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行为、通常诉讼程序、非常上诉及再审、裁判的执行、种类、方式、诉讼法律关系等内容。
〔16〕 该书曾被誉为“法学界公认之权威著作”,编辑体例仿德国李斯特《
刑法问题集》,除对条文进行释义以外,还列有疑难问题和解答。该书于1944年在重庆首次出版,后经过多次再版,影响甚大。
〔17〕—〔23〕 《
刑事诉讼法要论》第5—6、18、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