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八十年代以来的刑事诉讼法学
五十年代后期开始的反右派运动和六十年代中期开始的“文革”运动,使中国的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学其他各个学科一样,也处于长期停滞的状态。到本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文革”的结束,尤其是随着具有历史意义的中共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重新得到当政者乃至全社会的重视,建立健全以
宪法为核心的整个法律制度体系开始成为中国立法机关工作的主要任务。至此,包括刑事诉讼法学在内的法学各个学科的研究活动进入了历史性的“复苏”时期。起初,学者们的研究工作主要是对过去因为政治方面的原因而遭受非理性批判的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辩护、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重新阐述其正确性和确立的必要性,并由此进行理论上的“拨乱反正”。后来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工作逐渐全面恢复。随着国家改革开放政策日益深入的实施和整个社会意识形态的变化,法学研究的气氛逐渐走向宽松,法学研究的“禁区”日益缩小,刑事诉讼法学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本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受到以下几个事件的较大影响:一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二是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的成立;三是
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和完善。八十年代初,为配合
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保证逐渐恢复的高等法学教育的需要,学者们编写出版了大量的
刑事诉讼法教材、专著和普及读物,从学理上对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了解释,由此带来注释刑事诉讼法学的长期盛行。1984年,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成立。该研究会作为全国性的诉讼法学学术团体,组织全国刑事诉讼法学者开展了大量的学术活动,特别是围绕刑事诉讼法学的重大和焦点问题,每年一次举行的诉讼法学年会以及九十年代以来组织举行的数次国际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产生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八十年代中后期,针对
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刑事诉讼法学界发出了日益强烈的修改完善
刑事诉讼法的呼声。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问题成为刑事诉讼法学者普遍关心的研究课题,这种研究活动最终推动并影响了1996年
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性修改完成以后,刑事诉讼法学者除了对修改后的法典进行学理解释和研究法典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外,又开始把研究视角投向一些新的课题,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在以下的论述中,笔者拟从四个方面对八十年代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回顾。
(一)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建立与探索
一门学科是否建立了科学完整的理论体系,是关系其能否存在、发展和繁荣的的核心问题。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学者编写出版了大量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这些教材或者称为“
刑事诉讼法教程”,或者称为“刑事诉讼法学”,还有的则冠以“刑事诉讼法论”的名称。从框架设计上看,这些教材尽管在编章结构上有所不同,如有的将教材内容分为“总论”、“证据论”和“程序论”三部分,有的分为“绪论(或导论)”、“总论”和“分论”三个部分,有的则没有设编,但是它们的内容基本上没有太大的不同:一般在开始部分论述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历史演变情况,接着对刑事诉讼法典总则部分的规定,如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证据等进行理论解释,然后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的程序进行阐述。当然,随着法学理论的发展,学者们在八十年代后期出版的一些教材中也逐渐加入一些刑事诉讼法典规定之外的内容,如在绪论中提出并介绍刑事诉讼法学的几个基本概念或原理,增加对刑事证据、侦查、起诉和审判一般理论的论述,介绍古今中外的证据理论和刑事诉讼制度,将刑事诉讼法典未能包括的制度,如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涉外案件诉讼程序、刑事赔偿程序等纳入教材之中。但是,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在形式上与刑事诉讼法典体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内容上所具有的注释特征并没有因此而有根本的改变。
除了教材以外,
刑事诉讼法界还出现了一批以刑事诉讼具体程序为研究对象的专著,这些专著要么对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更加深入的解释,如吴磊《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等,要么对就某一刑事诉讼问题结合古今中外的理论和实践进行探讨,如孙飞的《我国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论》,周士敏的《抗诉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含十三本专著的《
刑事诉讼法系列丛书》〔36〕等。还有的专著对整个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程序进行系统研究,重在分析理论上的争论和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陈光中主编的《中国刑事诉讼程序研究》,张仲麟主编的《
刑事诉讼法新论》等。这些专著的出现打破了教科书一枝独秀、注释研究独撑天下的局面,为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尤其是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的这类专著,注释成分大大减少,探讨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成分得到加强。但是,这些著作对于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完善却少有贡献,探讨的问题基本上拘泥于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范围之内。有的著作实际上属于教科书某一章节内容的扩充或者膨胀。
鉴于刑事诉讼法学以法典为中心、以法典体例为模式进行注释式研究,众多的刑事诉讼法学教材和论著在体系结构上大同小异,从而导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徘徊不前的实际状况,学者们就完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索。
对于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性质问题,周士敏提出,这一体系是指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构成及其内部关系,它从内容上不能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的学理解释,也不能只是古今中外刑事诉讼知识的简单堆砌,而应当是从丰富的刑事诉讼材料中抽象和提炼出来的理论系统。〔37〕王国枢认为,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讲,都要比
刑事诉讼法的体系和作为一门课程的教材的体系,有更大的容量和更多的内容。〔38〕徐益初也指出,刑事诉讼法学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独立学科,有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科学体系,它是研究刑事诉讼活动客观规律的科学,它不可能是凭空产生的,而应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理论概括,使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39〕
关于完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问题,樊崇义认为科学的体系应分为刑事诉讼原理、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四大部分,其中刑事诉讼原理部分构成刑事诉讼法学科学体系的基石,它可以包括刑事诉讼性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法律关系、诉讼结构、诉讼职能、诉讼阶段、证据理论以及综合治理理论等内容。〔40〕徐益初则认为,“最重要的是,应当扎根于我国的实际,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新经验,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总结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41〕
陈光中曾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问题发表过三篇具有较大影响的论文。〔42〕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四十年》一文中,陈光中认为“具有中国特色的
刑事诉讼法
学体系”尽管已经初步形成,但是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落后于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实践的问题仍较为突出,在理论上进行研究和突破显得不够,“一般理论问题有待于继续深入探讨,一些新的理论有待开发”,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的创新”。在《市场经济与刑事诉讼法学的展望》一文中,陈光中认为“如何走出‘注释法学’的藩篱,构建一个更科学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是刑事诉讼法学界面临的重大问题。而要改进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首先就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尤其要确立一系列基本的理论范畴,并对这些范畴之间的关系作出充分的揭示。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应当区别于刑事诉讼法典的体系,“前者的建构要服从于理论本身的内在规律,后者在编排上则应主要着眼于对刑事司法活动进行指导”;“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超越
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水平”,“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也应超越法典的体系”。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一文中,陈光中在总结了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成就以后,指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仍然受现行立法局限,不能完全摆脱注释法学的束缚,“从已有的科研成果看,教材和普及读物居多,而多数教程和论文,只是对现行立法的司法机关的一些解释性文件作释义性讲解和论证”,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研究开始起步,但是“尚未做到理论先行,发挥理论研究对立法和司法实务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他认为刑事诉讼法学今后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总结刑事诉讼立法、刑事司法的实际经验,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刑事诉讼立法、司法方面的经验教训和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深入探讨刑事诉讼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对立法和司法实务的指导功能,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