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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国之刑事诉讼法学

 
  通过学习、借鉴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转型得以逐步完成,新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也逐步得到确立。1956年7月,经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教学大纲审定会议讨论,由中国人民大学审判法教研室和北京政法学院刑法刑诉教研室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学大纲》被最终定稿,并于同年12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当时制定这部“大纲”的目的尽管主要在于保证刑事诉讼法教学的开展,并为编写刑事诉讼法专业教材作准备,但是“大纲”的主体框架和内容也基本上反映出转型后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大致轮廓。后来,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政法学院的学者就是根据这部“大纲”,联合编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材》(未出版)。〔29〕另外在这一阶段,中国学者对刑事诉讼和司法制度中一些理论问题也开展了专题讨论,发表了百余篇论文。这些论文探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司法组织及其原则、法院独立审判、辩护制度、被告人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以及刑事证据等方面。当然,这种探讨也不同程度地受到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学者们对刑事证据问题的讨论显得尤为热烈,而且即使是在五十年代后期至六十年代初期刑事诉讼法学遭受磨难的时候,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也没有中断。有关证据的论题主要是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性质、刑事证据的分类、证据的审查判断、无罪推定、证明责任等。六十年代中期以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彻底停滞。但是这种通过借鉴苏联法学而发展起来的刑事诉讼法学并没有因历史的中断而被抛弃,而在本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初又得到了复苏和发展。五十年代学习和借鉴苏联刑事诉讼法学所产生影响显然一直持续到八十年代以来直至今日。
 
  学习和借鉴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切里佐夫编著的《苏维埃刑事诉讼》一书,是公认的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有着重要影响的著作,该书于1954年首先由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翻译印刷,并于1956年由法律出版社公开出版。该书从总体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苏维埃刑事诉讼”、“人民民主国家的刑事诉讼”和“几个最主要的帝国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其中第一部分为该书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分总论和分论两篇,总论部分论述刑事诉讼的的基本概念和原则,分论部分论述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在第一篇中,切里佐夫阐述了苏维埃刑事诉讼的本质、基本概念,苏维埃刑事诉讼原则及其形式的发展简史,苏维埃刑事诉讼的原则,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控诉,被告人和辩护,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学说和证据的种类和来源,管辖以及诉讼上的强制措施等内容。第二篇则根据苏联刑事诉讼法的体系结构,分别对提起刑事案件,侦查及其原则和形式,侦查行为,侦查的终结,起诉,法庭审理,判决上诉,对已生效判决和裁定的重新审查以及执行等诉讼程序从学理上作出了阐述。该书确立的体系在苏联同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学著作中具有很大的代表性。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于1957年出版的《苏维埃刑事诉讼教学大纲》(中译本)即基本上采取了与该书极为相近的体系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学大纲》是在中国尚未颁布刑事诉讼法典的情况下编定出来的,其体系结构很明显受到了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的影响:首先,“大纲”尽管没有将其主体内容明确分为总论和分论,但其前七章的内容显然属于刑事诉讼总论的范围,后十二章则属于刑事诉讼分论的范围。前七章依次为刑事诉讼概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及其职能,证据概论,证据的种类,审判管辖和强制措施;中间十章论述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包括提起刑事案件、侦查、起诉、预审、审判、上诉等内容;最后两章则论述“苏维埃刑事诉讼和人民民主国家的刑事诉讼”及“资产阶级国家和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这在总体上是与苏联刑事诉讼教材的体系一致的。其次,“大纲”对中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容的概括与苏联大多是相同的,如法制原则,审判独立原则,审判公开原则,民族语言原则,职权原则,客观真实原则,直接原则,言词原则以及辩论原则等。再次,“大纲”对刑事证据理论体系的设定与苏联相似,均包含证据一般理论和证据分类两大部分,论述证据的概念,证明对象,证明过程,证明责任,无罪推定,证据的理论分类以及证据的法定种类。在有关证据的理论分类问题上,“大纲”基本上也采纳了苏联学者通行的观点,即把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主要分为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等。另外,“大纲”中出现的一些概念,如诉讼主体、诉讼职能、诉讼阶段、提起刑事案件、预备庭审查等,也均从苏联法学著作中借鉴而来。
 
  引进苏联的刑事诉讼法学,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按照苏联学者通行的观点,“超阶级的、超党性的科学是没有的,而且也未曾有过”,“苏维埃刑事诉讼是一门具有党性的科学”,它“以列宁、斯大林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苏维埃国家的职能和任务的学说,以及以布尔什维克党的政策”为出发点。同时,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以及苏维埃的整个法律科学,“都是新的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即是社会主义基础上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在解决一切理论问题时,“是以联共(布)向苏维埃人民和国家所提出的任务为出发点的,同时也是根据在执行审判方面的苏联国家建设的整个经验。”苏维埃刑事诉讼科学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它不能采取那种超阶级的“客观主义”和“世界主义”的研究立场和方法,而应当将唯物辩证法作为“唯一正确”的研究方法。〔30〕有的苏联学者甚至明确提出:“诉讼理论也要受政治斗争的影响,证据法也是为统治阶级的刑事政策服务的”,判断证据的“这种标准归根结底就是阶级利益,法院和诉讼程序就是为了保护这种利益而存在的。”〔31〕四十至五十年代一些学者就曾因为美英等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采取了“客观主义的叙述”,而没有运用党性原则和阶级分析的观点进行分析而遭到严厉的批判。〔32〕
 
  这种强调刑事诉讼法学的党性和阶级性的研究方法一传播到中国,即因与当时政治思想上的意识形态具有高度和谐一致性而得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的接受和采纳。195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教学大纲》在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学”的性质时,就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辩证法是研究刑事诉讼学的科学方法”,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学的党性”,要求认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与资产阶级国家刑事诉讼的本质的区别”。同时“大纲”的最后两章对“资产阶级国家刑事诉讼”和“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刑事诉讼”持否定和批判的态度,而对“苏维埃刑事诉讼”和“人民民主国家的刑事诉讼”则持肯定的态度。坚持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党性和阶级性的观点,必然会导致阶级分析的研究方法得到普遍的适用。五十至六十年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曾就刑事证据是否具有阶级性的问题展开过大讨论,有相当多的学者明确指出刑事证据是统治阶级用以实现其阶级利益和意志的工具,因而具有强烈的阶级性。〔33〕当时刑事诉讼法学界还曾运用唯物辩证法,对刑事证据是否具有主观性、是否为“主观、客观矛盾的统一体”等问题进行研究。这些不能不归结为苏联当时的正统法学理论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的影响。
 
  研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转型问题,不能不论及维辛斯基的刑事证据理论及其对中国学者的影响。维氏撰写的《苏维埃法律上的诉讼证据理论》一书曾获得斯大林一等奖金,在苏联法学界产生过重大影响。该书被译成中文后于1954年首次由人民出版社出版,1957年由法律出版社重新出版。在该书中,维辛斯基系统阐明了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内心确信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原则的内容和要求,并对苏维埃证据法中有关证据的概念,证据的相关性、证明责任、证据分类和间接证据的理论,以及证据种类问题进行了论述。该书在五十年代的中国法学界曾广为流传,并被奉为绝对正确的经典,甚至达到“言必称维氏”的程度。在就刑事证据问题进行讨论甚至争论时,维辛斯基的理论经常被作为重要的理论依据。〔34〕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以审判员的内心确信(心证)来判断证据,是确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而审判员所持的立场、观点、方法决定着审判员的内心确信。这种对内心确信持肯定态度的观点,就直接来源于维辛斯基的刑事证据理论。该观点在五十年代引发了一场关于自由心证问题的讨论,而且直到八十年代初期,学者们有关此问题的讨论还在进行。又如,五十年代不少学者在维辛斯基证据理论的影响下,对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分类以及间接证据的运用问题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有价值的理论和观点,这使得有关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尤其是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问题得到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者的广泛接受。直至今日,这一证据分类以及有关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仍然为中国学者所接受,并成为中国刑事证据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在八十年代后期,中国学者基于对维辛斯基证据理论对苏联“肃反扩大化”所负历史责任的认识,对他的一些观点,如过分强调证据判断标准的阶级性、夸大内心确信和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证据运用中的作用、在所谓“阴谋”及共同犯罪案件中实际上将被告人口供视为“证据之王”等,进行了重新评价。〔35〕这从另一方面也表明维辛斯基证据理论对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影响之深、之久。
 
  在以上的论述中,我们着重分析了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对转型期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影响。从形式上看,这种大规模借鉴某一外国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活动,与本世纪初期对日本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大规模引进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这时对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的引进却最终导致一种与日本法学迥然不同的理论体系、研究方法和学术传统在中国的确立,并对当时乃至今日的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产生了历史性的影响。我们从五十年代中国学者研究和讨论的刑事诉讼法学问题以及当时创立的刑事诉讼教学大纲上,不难发现苏联刑事诉讼理论的深刻影响;即使从本世纪八十甚至九十年代中国学者使用的刑事诉讼法学概念以及所争论的问题上,也可以看到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的深刻印记。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今天仍然健在或者活跃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和教学第一线的许多老一辈中国学者,就是在这种深受苏联法学影响的环境中成长起来,并形成自己的学术观点的。有些学者甚至还直接聆听过苏联专家的授课,并由于掌握俄语而翻译过苏联刑事诉讼法学者的著作和论文。而那些曾经从师于他们,并正在逐渐成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中坚力量的一批中青年学者,则在进入刑事诉讼法学之门时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他们老师所曾受过的苏联法学的影响,研究他们老师研究过的问题,运用他们老师所运用过的方法,得出与他们的老师或相同或不同的结论。可以说,五十年代对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的学习和借鉴,不仅仅带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的巨大转变,而且还对中国几代学者的研究兴趣、研究角度乃至学术传统均产生了直接或潜在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时至今日仍然存在着,并制约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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