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海洋环境争端分庭[9](Chamber for Marine Environment Disputes)
海洋环境争端分庭是为解决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争端提供一个场合而设立的。分庭可用以处理当事各方同意提交给它的争端有关下列公约或协定的任何规定的解释或适用:(a)《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b)《公约》第237条提到的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其他公约和协定;(c)授予法庭管辖权的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任何协定。
法庭于2月20日一致通过了Mensah庭长经协商后提出的该分庭法官名单:Wolfrum、Yankov、、Yamamoto、Kolodkin、Park、Warioba、Marsit。
法庭副庭长Wolfrum兼分庭庭长。Wolfrum发表了许多有关海洋环境问题的论著。他曾任主要处理环保法的德国上诉法院法官,并作为讨论有关环境损失责任的法律专家组组长。
3简易分庭[10]
按照《法庭规约》第15条(3)款,为了迅速处理案件,法庭每年可设立以法官5人组成的分庭,该分庭以简易程序审理并裁决争端。法庭应选出两名候补法官,以接替不能参加某一特定案件的法官。
早在去年10月法庭第一期会议上,就设立了简易分庭。该分庭可审理提交全法庭的任何案件。其特点是它可在简易基础上处理案件。分庭经争端当事各方的国家的请求,可审理并裁决案件。
Mensah庭长和Wolfrum副庭长兼该分庭法官,当选的其余3名简易分庭法官是Caminos、Park、Marsit。Kolodkin和Nelsen当选为分庭候补法官。
由此可见,法庭的组织建设基本上告一段落。法庭畅开了大门,准备迎接第一个提交法庭审理的海洋争端案件。
五、健全法庭内部机构
为了健全其内部机构,法庭在第三期会议结束前,决定在各小组的基础上成立4个委员会。经过协商并征得本人同意,根据Mensah庭长的提议正式成立了4委员会,并以一致同意选出了各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年,至1998年9月30日止。
(一)法庭规则与司法实践委员会
法庭规则与司法实践委员会旨在保证法庭程序规则的统一和应用及有关内部司法实践和指导方针中所形成的规章制度。该委员会由Mensah庭长亲自主持,其成员包括Marotta Rangel、Yankov、Rao、Anderson、Vukas、Warioba、Treves、Laing、Ndiaye、Qkl。
法庭规则起着双重作用。它们详细描述法庭和书记处的组织,并规定当一案件送交法庭时法庭应遵循的程序。程序包括提交案件的方式方法,确定程序中每一步骤的时限、交换书面起诉状、开庭审理、公布判决等。
法庭备有缔约国会议推荐给它的一套海底筹委会草拟的规则草案。为了及时处理可能提交法庭的任何案件,法庭决定在临时的基础上适用这些规则。
规则是法庭行使职能的里程碑。因此,法庭从一开始就决定对规则草案进行审议,以改进其可行性。指导原则是向用户提供一个友好、费用合理、高效率的程序(user-friendly,cost-eflfective and efficient procedure),促进争端的迅速解决。
法庭在审议规则草案时,也提出了一些专门程序问题,诸如如何与进入法庭的各种不同实体打交道。法庭不但象传统国际争端解决程序的案件那样对国家开放,而且对国际组织、国际财团、公司和私人开放。
不但如此,不同种类的案件都有其特殊程序要求。譬如,有关海洋划界案件需要较详细的程序;而关于释放船只及其船员的争端,则要求行动敏捷,速战速决。因此,法庭应制定能够以适当方法处理这些不同类型案件的准则。
在完成了规则草案的审议并通过了修订规则之后,法庭应将有关内部司法实践的决议工作定下来。这项决议应包括关于法庭内部如何处理一个案件的规则和程序说明。它应处理诸如法官的审议、法官写出的评语、判决书的写作等问题。毫无疑义,有关法庭内部司法实践的决议,对法庭迅速行动和提高效率的能力将起着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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