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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建

 
  (二)首届法庭法官的选举
 
  1996年8月1日,在缔约国第5次会议期间,99个《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代表和40个国家的观察员聚集在纽约联合国总部。5个地区33名候选人展开了对21名首届法官的激烈竞选。[3]按照《法庭规约》第3条(2)款的规定,联合国大会所确定的每一地区集团应有法官至少3人。这样的地区集团共有5个。缔约国会议应以公平合理方法填补其余6个席位。还有1名候选人必须是不属于这样的地区集团。经协商决定,该候选人如当选,应分配给西欧及其他国家集团。协商一致通过的各地区法官席位分配方案是,非洲5席、亚洲5席、拉美及加勒比海4席、西欧及其他国家4席、东欧3席。经长达12个多小时的8轮紧张的无记名投票,选出了全部21名法官。亚洲当选法官为Akl(黎巴嫩,3年)、Rao(印度,3年、赵理海(中国,6年)、Park(韩国,9年)、Yamamto(日本,9年);非洲:Warioba(坦桑尼亚,3年)、Engo(喀麦隆,3年)、Ndiaye(塞内加尔,6年)、mensah(加纳、9年)、marsit(突尼斯,9年);拉美及加勒比海:Marotta Rangel(巴西,3年)、Caminos(阿根廷,6年)、Laing(伯利兹,6年)、Nelson(格林纳达,9年);西欧及其他国家:Wolfrum(德国,3年)、Treves(意大利,6年)、Eirikson(冰岛,6年)、法国提名的Anderson(英国,9年);东欧:格鲁吉亚提名的Kolodkin(俄罗斯,3年)、Yankov(保加利亚,6年)、Vukas(克罗地亚,9年)。谁任期3年、6年或9年,是由联合国秘书长于8月2日以抽签方式决定的。
 
  这次竞选有以下特点:
 
  1.竞选的法律障碍不可低估。与国际法院不同,国际法院法官候选人在大会和安理会的绝对多数即可当选(《国际法院规约》第10条)。而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候选人,只有得票最多并获得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2/3多数才能当选(《法庭规约》第4条第4款)。不仅如此,与国际法院法官选举又有所不同,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选举中,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丝毫无能为力。98个国家参加第6轮投票,中国才以69票当选(66票为2/3多数)。英国候选人则在最后1轮(第8轮)以63票勉强当选。第3、第7两轮投票,连一名法官也未选出。难度之大可想而知。
 
  2.拉美与加勒比海集团和东欧集团的法官候选人,与各该地区的分配名额完全相等,实际上成为等额选举。这两个集团提名的候选人,在第1轮投票中全部当选。亚洲和非洲集团各提出候选人10名,落选5人。西欧及其他国家,落选2人。其中不乏举世著名国际法学家、海洋法专家,如斯里兰卡的Pinto、以色列的Rosenne、澳大利亚的Shearer等。
 
  二、法庭组织工作的启动
 
  1996年10月1日,全体法官在新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所在地德国汉堡举行了会议。这是专门讨论组织事宜的第一期会议的开始。
 
  联合国副秘书长兼法律顾问Hans Corell代表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出席了这次会议。应法官们的要求,在法庭庭长选出前,由Corell先生主持会议。
 
  (一)庭长和副庭长的选举
 
  会议首先要解决的一件事是选举庭长和副庭长。这两位首长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规约》
 
  第12条1款)。庭长主持法庭所有会议,并以主席地位对提交法庭的案件进行审理。遇有赞成和反对的票数相等时,庭长可投决定性一票。庭长常驻汉堡处理法庭工作。庭长不能行使其职务时,由副庭长代理。
 
  最先出面竞选法庭庭长的是加纳的Thomas A.mensah。他凭借其在海洋法、海商法方面的数十年丰富经验,加以曾任“总督”这一高官厚位,去年8月1日当选法庭法官后,立即走访各国到处拉票,竞选法庭庭长一职。
 
  然而,竞选并非完全一帆风顺。在1996年10月举行的法庭第一期会议上,除Mensah外,被提名为庭长候选人的还有两位强手:保加利亚的Yankov和英国的Andergon。前者历任保加利亚外交部副部长、常驻联合国代表、驻英大使、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3委员会主席、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席等职。后者曾任英国外交部法律顾问达30年之久,是英国在国际法院、欧洲法院几起案件的代理人,而且海洋法著作等身,是一位杰出的海洋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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