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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监督的研究综述

 
  这是依立法监督发生的条件而进行的划分。(1)常规监督。指立法监督的发生不以被监督者的异常活动出现为条件的监督,是依正常手续、程序和制度而实施的监督。在我国,自治州制定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要生效就必须报所在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2)非常规监督。这是指立法监督的发生以被监督者的异常活动为条件的监督。在意大利,当国家议会或区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时,宪法法院的审查活动才能开始进行。常规监督与非常规监督都可分为同级和非同级,系统内和系统之间的监督。
 
  4内容监督和形式监督
 
  这是依立法监督的指向来划分的。(1)内容监督。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的监督。(2)形式监督。是针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本身所采取的形式而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实质上是立法权限的监督,所以又被称为权限监督。
 
  5立法过程监督和立法结果监督
 
  这是依立法监督的重点不同而作的划分。(1)立法过程监督。是指有关机关对尚处于立法过程中的立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对立法过程实施监督有其积极的一面,将立法活动的全过程置于监督之下,有利于保证立法结果尽可能合理、合法,避免一些失误,但对立法过程的 监督具有成本大、不易把握的弱点。(2)立法结果监督。是有关机关对立法成果——法律文件的监督。这种监督将其重点集中的立法结果上,而对立法过程则忽略不管。这具有经济、准确的优点,不足之处在于:有时只能事后才将损害降低到最低限度,而无法事前就将损害加以消除。将立法监督分成立法过程监督和立法结果监督,实际上类似于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关于立法监督的分类,还有其他的划分,如依立法监督的效果可分为立法主体的内部监督和社会对立法的外部监督,等等。
 
  任何国家的任何立法主体都不可能绝对保证自身的任何一项立法都符合立法的整体目的,为此,立法监督就必然普遍存在于各国不同层次的有关系统中。只是各国监督方式上的差异,才形成了上述各种形式的立法监督种类。我国应在比较的基础上,加以借鉴,完善立法监督制度。
 
  三、立法监督的原则
 
  立法监督的原则必须贯穿于整个监督工作的始终,并为所有监督主体一体遵循。它以民主和法制为基本要求,以解决立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为目的。具体说,包括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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