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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监督的研究综述

 
  二、立法监督的特征和种类
 
  (一)立法监督的特征
 
  1法定性 即有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实施,其他任何国家机关或个人均无权行使该项权力。就是说,(1)监督依据的法律规定性。立法监督权来自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立法权限,离开了一个国家现行的立法权限体制,所谓立法监督就无从谈起。(2)监督权行使主体的法律规定性。行使立法监督权的主体是法定的国家机关。
 
  2程序性 立法监督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所采用的形式,如改变、撤销、批准和备案等,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离开或抛弃立法监督的程序而实施立法监督,有可能从根本上违背设立立法监督机制的初衷。
 
  3强制性 立法监督通过审查和控制等方式,可以对违法的或失去合理性的立法及其成果,予以强制性的否定。
 
  4全程性 立法监督在立法过程中,无论在事前、事中、事后,都认真进行监督。这有利于达到立法监督的目的。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立法监督是一种准立法活动,这是立法监督的性质所在,也是立法监督的根本特征所在。
 
  (二)立法监督的种类
 
  可以从不同角度和依不同标准作多种划分。
 
  1纵向监督和横向监督
 
  这是从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的立法主体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来作的划分。(1)纵向监督。这是有权的、具体隶属关系的上下层次立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它又可分为重叠和非重叠的两种。重叠的纵向监督,是由几个层级同时对它们的某一下级的立法进行监督。非重叠的纵向监督,则是指单一的有权机关对它的下级的立法实行的监督。(2)横向监督。这是指有权立法的、同层级各机构之间的监督或彼此监督。
 
  2单向监督和双向监督
 
  这是以实施监督和接受监督的立法主体之间能否彼此制约为标准而划分的。(1)单向监督。是指两个立法主体之间,只有一方对另一方的监督,这又可分为同级和非同级的两种。同级的单向监督是指对乙方行使监督权的甲方与乙方为同一层级的国家机关,如在意大利,省议会通过的法律均须由共和国政府在法定期限内签署后生效。(2)双向监督。这是指两个立法主体之间就立法互相监督和牵制。在联邦制国家,联邦立法和州立法往往就存在这种限制与监督。双向监督也可以分为同级和非同级两种。
 
  3常规监督和非常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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