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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监督的研究综述

 
  (二)立法监督的必要性
 
  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对立法实行监督的必要性,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第一,保障民主的需要。这是很多学者都强调的。他们认为,立法监督的存在与否,与民主的状况相关联。没有民主便没有立法监督,没有立法监督也表明没有完备的民主制度。立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使必须受到监督,才不致于偏离民主与科学的准则。在我国,搞好立法监督,是由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享有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权力,立法权源于人民,一切立法权的行使,都绝不允许违背人民的意志。所以,建立、完善立法监督体制,实行立法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是按人民意志办事的体现和保障。
 
  第二,保证法的体系和谐的需要。恩格斯曾指出:“法不仅必须适应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2]建立一个内在和谐一致的法的体系,必须实行立法监督。如果缺乏立法监督,就不能保证立法系统工程的协调、有序运行,就不能保证立法体系内部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的单向序列,就不能保证立法体系整体目的和效能。实行立法监督,对于保障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都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保障立法科学性的需要。立法监督对整个立法活动的科学与否,起着关键的保障作用。具体表现为:(1)预防作用。预防因为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不科学而导致违法或不当立法的产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2)补救作用。对监督中所发现的问题采取得力妥当的措施,纠正不科学的立法程序、摒弃不科学的立法内容,增加立法的可行性,使损失得到弥补或降至最低限度。(3)改进作用。通过立法监督程序在一次立法活动中发现的错误,进行认真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探索立法活动的规律,进一步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方法,加强立法管理,从根本上提高立法质量。(4)评价作用。对立法机关和立法人员的立法行为及其效果作出公正的评价,以此为基础确定立法责任,达到奖优罚劣的目的,克服立法工作中的种种消极因素,使立法工作沿着科学、公正的轨道健康发展,积极推进。
 
  第四,满足现实的需要。这具体表现为:(1)我国正处于变革时期,实行立法监督,能够及时调整法律、法规与现实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法律法规内容更符合实际。(2)可以更好地使法律法规与主体法律(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相配套,防止法律的“断裂”和“空档”。(3)能够避免立法权限下放后,相应的界限不明所造成的重复立法、越权立法,避免法律效力层次的混乱。目前,我国立法主体多元化,各立法主体在立法的具体目的和立法体系整体目的二者之间产生差异和矛盾,其可能性明显增大,一定程度上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事实上,这种可能性已经演变为现实性。而(4)由于缺乏有效的立法监督机制,违法的立法行为未受到国家和人民的谴责与制裁,不当、失误的立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纠正。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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