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组认为,Crawford委员一个人的观点并不能让人得出初步结论,认为ITC将一些非钢管成本分配给了Lone Star的钢管活动。应当同时考虑其他委员的明确观点,即增加的单位成本被国内生产商按比例或者按照其他可接受的分配方式分配给了他们的最终产品的销售。
不仅如此,美国还明确向专家组说明,加上Lone Star的费用,该产业1998年的总经营收入提高不到20%,经营收入对净销售的比率增加不到1%。因此,即使加上这个费用,国内产业1998年的整个经营收入仍然不会超过1296万美元,而1997年则为3466.2万美元。此外,1999年中期的经营收入是负1278.6万美元,没有受到1998年Lone Star费用的影响。美国说,加上Lone Star费用,1998年经营收入与净销售的比率不会超过3.9%。韩国认为3.9%与1995年的4.3%相去不远,而那时ITC却认为国内产业的经济状况是健康的。但专家组认为,4.3%是健康的,并不意味着3.9%也是健康的,并且就不符合严重损害裁决。事实上,1998年的3.9%还应与1997年的8.1%相比较。此外,Lone Star费用并没有影响1999年中期,而此时的比率已经是负11.4%。最后,专家组发现,ITC在评价产业财务状况时,并没有仅依据经营收入比率,还考虑了收入的绝对下降,指出在1998年,14个生产商中的10个报告收入降低或亏损增加。因此,即使Lone Star的的费用没有从其经营收入中扣除,也不会使ITC的严重损害裁决归于无效。因此,认为ITC所依据的损害数据有错误,因为包括了其他产业的数据,这一主张是没有依据的。
(2)产业情况的下降是暂时的,调查期结束时产业情况好转
(i)韩国的观点
韩国认为,1998年到1999年中期的下降,应当结合该产业1997年的状况来看。从一个高峰的暂时下降,不能构成“重大全面减损”,对于一个传统上需求和利润大幅摇摆的产业来说,尤为如此。美国产业自己也承认,下降只是暂时的,因为在新的和现代化的生产设备上,有了实质性的投资。该产业的投资在1997年翻一番,到1998年再翻一番。资本支出在1999年上半年增加了30%。不仅如此,1998年,一个新的生产商开始经营,1999年又增加了一个。在至少一个财政年度内,9家生产商的资本支出超过了100万美元。
韩国认为,在ITC作出严重损害裁决时,该产业不是一种“重大全面减损”的状态。韩国援引了美国面筋案专家组的意见,即到调查期的最后阶段,必须存在严重损害。韩国认为,在调查期的最后阶段,进口持续下降,美国生产商市场好转。因此,1999年工厂的装运数量开始稳定,从1999年4月开始很快恢复,美国生产商已经开始宣布其重大价格增长。需求也在增加。国内需求增长和装运增长,是由于1999年4月开始的油气价格的改善。
(ii)美国的观点
美国认为,韩国说从历史的高度出现一年的下降,不应视为该产业的“重大全面减损”,这在SA中没有依据。第4条第1款(a)将“严重损害”定义为“就国内产业而言的重大全面减损”。按照韩国自己的解释,“减损”是指减弱、更坏、力量减少,“全面”意味着这种减损范围广、综合,国内产业状况是指其全面状况。美国产业所经历的下降足以满足SA关于进口增加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要求。ITC的调查结果包含广泛的证据,完全能够满足严重损害的每一个因素。1998年以及1999年中期与1998年中期相比,国内钢管产业的状况大大恶化。这种状况可以从ITC所审查的每个因素看出来,对该产业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说这不是国内产业的减损,或者说这种减损不够广泛和综合,是没有依据的。
美国否认国内钢管装运从1999年4月开始大大恢复。虽然装运在1999年一季度以后有所上升,但从4月到8月的月平均装运仍然比调查期的任何年份都低,只有1994年例外。对于国内产业的资本支出,美国钢铁产业的资本投资项目一般涉及很长时间,有证据表明,1998年的投资支出反映了对1998年之前进口增加的分析和决定。
不仅如此,美国不认为SA要求作出主管当局严重损害裁决作出时的当前的严重损害。SA并没有要求主管当局收集直到裁决作出那一天的信息。此外,美国不认为钢管产业在调查结束时正在改善。进口在1999年5月和6月实际上是增加的。对于韩国所说的价格上升,美国指出,宣布价格上升是在1999年9月15日作出的,而上升到1999年底、2000年初才会出现。韩国所援引的宣布价格上升,并不能证明该产业不再处于重大全面减损的状态。首先,没有证据表明这些价格上升的尝试实际上是成功的。正如认为存在严重损害威胁的两个委员所指出的那样,仅仅宣布未来的价格上升是没有实际意义的,因为无法弄清楚在市场上是否会真的出现这种情况。其次,宣布价格上升的,只是14个公司中的3个,并且其中两个解释说,价格上升是为了抵销原材料价格的上涨。不仅如此,宣布价格上升是在1999年8月,与影响生产钢管主要原材料热轧钢的反倾销税征收和中止协议生效日期相吻合。因此,宣布价格上升反映了原材料成本上升,而不是该产业状况的改善。
(iii)专家组的裁决
对于韩国所说的该产业的暂时下降,专家组认为,ITC报告中的证据表明,1998年投资支出反映了进口增长前的分析和决定。ITC指出,钢铁产业的资本投资项目一般需要很长时间,以进行项目审批、保证融资、安装以及试运营。此外,ITC认为,有证据表明,1998年中期以来利润的下降已经导致部分资本支出的推迟或取消。有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说资本投资反映了临时下降是没有依据的。
对于韩国提出的需求增加、国内装运增加和国内生产商价格上升等证据,专家组认为,调查结束时,需求是增加了,但需求增加并不表明没有严重损害。第4条第2款(a)列举了作出严重损害裁决是必须考虑的一些因素,例如销售水平、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盈亏和就业等的变化。尽管需求在某种情况下可能与严重损害的问题相关,但需求因素未在此处列举,表明情况并非总是这样。因此,主管当局在作出严重损害裁决时,不一定必须考虑调查期结束时需求的变化;只有在需求对产业有影响时,才应予以考虑。韩国并没有证明在钢管调查中出现了这种情况。事实上,调查期结束时需求的增加可能与国内产业状况的关系极小,因为不能保证增加的需求被国内生产还是被进口所吸收。有鉴于此,专家组认为,调查期结束时需求的增加不一定意味着国内产业状况的改善,或者不能作出严重损害裁决。
关于韩国所说的装运增加,美国认为月平均装运低。韩国未对此提出异议。此外,1999年,6-7月,7-8月,装运是下降的。8月装运仅仅比4月高5%。因此,韩国所说的装运大大恢复的观点没有依据。另外,调查期结束时,第4条第2款(a)所列的一个因素改善,并不一定表明国内产业已经改善,而在所有或主要的其他因素在整个调查期表现为负面时,尤为如此。
对于宣布价格上升,专家组认为,这并不表明在调查期结束时国内产业状况改善。在ITC损害调查听证会上,两位证人都说价格上升是成本上升带来的。因此,价格上升能否使国内产业改善是不确定的(也许仅仅能防止国内产业进一步恶化)。另外,只有3个生产商宣布了价格上升,很难说会对整个产业的状况有重大影响(特别是一个最大的生产商California Steel没有这种价格上升),也很难说其他国内生产商也会这样。
因此,专家组否决了韩国此处的主张。
(3)充分解释和证明:SA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的要求。
(i)韩国的主张
韩国认为, SA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要求,ITC裁决的推论和解释应包含在其公布的报告中,但ITC报告中没有包含一些ITC赖以作出结论的保密信息,并且有些委员的结论是相反的,而ITC没有提供充分解释或协调这些不同意见。韩国特别指出,三个委员认为有严重损害,两个认为有严重损害威胁,一个认为既没有严重损害也没有严重损害威胁。韩国称,此处的第一个问题是,ITC多数或单独的意见是否充分考虑了有关事实;第二个问题是,这些事实为何与结论不一致。
(ii)美国的观点
美国并不认为ITC委员的观点不一致就使其损害裁决违反第3条和第4条。第3条和第4条只要求主管当局公布其决定,而没有涉及主管当局如何作出决定的问题。这应由成员自己决定。根据美国法,该主管当局是ITC,但没有要求ITC的决定是全体一致的。在本案中,作出肯定裁决的5个委员的决定形成了ITC的唯一裁决,而作出否定裁决的一个委员的观点不构成ITC裁决,也不是该裁决的组成部分。
美国称,第3条第1款要求主管当局公布一份报告,说明其裁决和结论。由于作出否定裁决的那一个委员的观点不属于主管当局的决定,因此ITC就没有义务公布其观点。美国所披露的比SA所要求的要多,并不能增加其责任。
不仅如此,两个委员认为有严重损害威胁,也并不影响ITC的裁决。严重损害和威胁只是一个程度和时间的问题,并不能使ITC得出相反的结论。
美国认为,韩国的主张不能成立,还因为SA并不要求主管当局在严重损害和威胁之间选择其一。即使作出肯定裁决的5个委员都作出了严重损害或威胁的裁决而没有具体指明是哪一个,那么其集体决定仍然是符合SA第2条要求的。
美国认为,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不是相互排斥的。由于成员采取保障措施时,其限度仅为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促进调整所必需,所以保障措施的性质重要决定于产业的状况及其调整的需要。主管当局对严重损害或威胁的裁决,是对产业状况进行法律上的定性。因此,主管当局的裁决与成员所采取的保障措施看上去是有关系的。然而,是描述产业状况的事实,而不是表示这种状况为严重损害还是威胁的标签,提供了采取磋商的标准。相对于多种多样的产业状况和保障措施,主管当局的决定只有三个选择:没有严重损害、目前存在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将产业归为其中一种,只表明严重损害的时间,即没有、现在或紧迫的,并不能表明产业的精确状态。因此主管当局在调查中仅仅发现了严重损害或威胁,并不能决定成员采取措施的范围。这个范围应由衡量产业经营和调整需要的因素来决定。
(iii)专家组裁决
专家组决定首先审查韩国在第3条第1款的主张。为此,专家组对ITC报告是否符合该款的要求进行了审查。
专家组认为,采取保障措施的基本条件规定在第2条第1款。满足这些条件是一个“有关的法律问题”,即在公布的报告中必须包含调查结果或有论证的结论。因此,第3条第1款要求公开的报告中说明进口增加是否已经或正在威胁造成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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