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我国宪法权威的现状及原因
宪法自称权威是一回事,
宪法的实际权威又是另外一回事。我国宪法已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史,1954年
宪法是一部好
宪法,但它的实施过程却充满着艰难和坎坷,十年动乱把
宪法处于名存实亡地步。1975年
宪法依然充满着极左的色彩。1978年的再次修宪,在两个凡是思想路线的指导下,也不可能得到真正的实质性变化。1982年
宪法一诞生就处于一片赞扬声之中,
宪法权威也理应由此真正开始确立,但事实总不是人民所想象的那么美好,
宪法实施的步伐还是未能迈开,虽经过了88、93、99的三次修宪,但让人担心的是,我们的修宪似乎陷入了为修宪而修宪的尴尬局面。
宪法权威在我国没有确立,而且可以说从来就不曾确立过。首先,体现在普通公众对
宪法的陌生和冷淡,
宪法在我国只是一个属于宪法学家理论讨论的问题,对普通百姓来说则是遥不可及的东西,所以也是不需要他们去关心的问题,对于他们来说更关心的是与生活有关的普通法律,那怕是学法之人一听
宪法,也都会说一句头都大了,再加一句都是空的。四十多年的宪政实践,
宪法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仅仅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而已。其次,执法机关未把
宪法作为最高之法来对待,权力机关没有应有的权威来监督和控制其它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出来的
宪法也就无法真正完成人民交于它的使命。
宪法仅仅是一部
宪法,是一部名义上的最高法,只是为了完整我国的法律体系而存在的一部法,说一句我国宪法只具有最高法的躯体一点也不过分。我们的人民在受到不法伤害时,想到的不是
宪法。我们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事务时,不会想到
宪法也是需要执行的。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时不会用
宪法来做判决的理由。195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复函中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不准援用
宪法条文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仍然重申这一规定,将
宪法排除在可以引用的范围之外,更不用说按司法程序去追究违宪行为了,
宪法成了一部束之高阁的法律文书!再次,法律工具主义思想的流行,
宪法成为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诸多手段中的一种,无足轻重的
宪法现状与
宪法所应具有的最高权威形成了极大的反差,远远不如一部部门法的
宪法让人从何去谈它的权威?最后,
宪法规定一切政党必须在
宪法范围,但事实中执政党直接或间接地行使着国家的权力,超然于
宪法和法律之外不需要承担责任,所谓“党委作报告,政府做被告,书记出点子,乡长挨板子”就是这一现象的生动写照。直接表现于外是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不顺,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体现。但现实中,要么政策直接取代于法律,要么法律跟随于政策,有学者以政策性修宪来描述我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