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是否存在严重损害(《保障措施协议》第3条和第4条)
ITC列举了很多数据证明存在严重损害。韩国认为,ITC所依据的损害数据有缺陷,因为它包括了来自其他产业的数据;美国产业只经历了一年从历史高水平的下降,而调查期结束时,国内产业的状况正在好转;ITC决定没有充分说明支持其结论的因素以及法律和事实的结论。但专家组经过详细审查后认为,韩国的主张不能成立。
3、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或威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保障措施协议》第4条第2款)
在调查中,ITC确定了几个进口增加之外的给钢管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的因素。在适用实质性原因标准时,ITC分析了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以确定这些其他因素与进口增加相比是否更为重要。ITC特别注意了钢管需求下降这个因素。ITC虽然承认需求下降导致了严重损害,但并不比进口增加重要。ITC因此得出结论,认为满足了实质性原因的标准,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存在。
上诉机构指出,第4条第2款(b)对采取保障措施规定了两个不同的法律要求,即因果关系;进口增加之外的因素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归为进口增加。该项没有要求进口增加是严重损害的唯一原因。也就是说,进口增加与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了严重损害,也能满足该项的要求。
对于第二个法律要求,上诉机构在美国面筋案中曾指出,主管当局必须考虑进口增加的后果以区别于其他因素的后果。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指出,只有在其他因素的损害性后果被区别开来以后,主管当局才能作出进口增加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决定。否则,完全依据对原因之一的进口增加进行的评价就是不可靠的,因为这是推定其他因素没有造成归因于进口增加的损害。第4条第2款(b)的未归为要求(non-attribution requirement)排除了这种推定,而要求主管当局适当评价其他因素的损害性后果,以便这些后果从进口增加的后果中剥离开来。这样才能作出真实的、实质性的因果关系决定。主管当局就其决定作出明确的解释是一项程序性义务。[5]
美国认为履行了这一义务,因为它在评价了所有可能的原因后,认为进口增加比其他原因更为重要。韩国则认为ITC虽然承认需求下降造成了损害,但没有解释这种损害的性质和范围,没有适当地将这种后果与进口增加的后果进行分离,也没有合理和充分地解释这些事实如何支持其决定。
上诉机构在审查了美国提出的上诉文件后认为,ITC没有证明其他因素的损害未被归为进口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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