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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全球化新论

  但若因此把法律制度与经济全球化根本对立起来却是错误的,因为本质上两者是统一的,法律制度最深层的本质即物质基础就是植根于经济结构的土壤。就如马克思描绘:“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22]而“ 法律只是对事实的公认”,“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23]所以,经济基础的变异同时必然带来法律制度的更新,而法律制度的合理更新反过来将促进经济的发展。这样,法律全球化运动的远早历史恰与经济全球化运动的历史相互印证 。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运动的高涨,国家间经济合作不断增强,全球经济合作日益是从双边、简单多边、区域到全球的互动结构。而相应产生的以国际商业交易为基础的国际横向经济关系及各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对贸易管制为主的国际纵向经济关系, 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及综合化,并真正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紧密依赖与联结状态。而国际经济关系的紧密度以及国际经济交往的利益平衡之要求必然对原有的法律制度提出更高的一体化要求,这时法律全球化加速成为必然结果。
  另外, 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同时带来人们经济观念与法律意识的更新也是促使法律全球化加速的重要原因。在传统经济观念中,无论是重商主义还是国际分工或比较成本的主张,都没突破利己主义性质的国家利益最大化作为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基本思想。但随着国家经济和市场界限的打破,无论是政府、跨国公司、还是国际组织都逐渐树立起全球性经济视野,本国经济溶入世界经济体系,参与全球市场竞争成为国家基本经济战略观念。[24] 而这种观念给人们带来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更新,法律发展全球化意识也自始组建。这时,人们开始意识到,要达经济现代化的重大条件就是实现法制现代化,而法制现代化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或行为,也不是某个国家或地区的个别姿态,它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深刻地改变着人类法律生活的面貌 ,推动着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与融合,从而促进人类法律文明的飞跃。[25]而法的这种顺应国际社会的法律合作、融合乃至局部统一的趋势,正是人类共同生活和共同理性对法的要求,其实现必然依赖于各国国内法的趋同化的初级方式和国际统一立法的高级方式。而闭关自守,盲目排外最终将导致法律文明进步的张力的丧失,反过来将严重遏制生产力的发展。
    简单的讲,法律全球化运动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的推进,而其基本价值取向就是发展生产力,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对法律全球化运动的原因与结果的科学概括。
  
  五、法律全球化与坚持国家主权的辨证统一
  法律全球化“否定派”的最致命武器几乎都是认为法律全球化与国家主权理论相悖。从事实上讲,如果说国内法的趋同化尚可以用国家主权自愿行使来解释,但国际统一立法(尤其是公法领域)的发展却确实是对国家主权的传统领域权利的限制。而这是否就是对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放弃或国家主权的弱化呢?我们对国家主权的现象与本质进行分析后答案就明显,即法律全球化与坚持国家主权实质是辨证统一的。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由现象与本质组成,现象与本质之间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分,两者辨证统一。同样,主权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或基础概念,一样可以拿现象与本质范畴对其进行层次性的分析。诸如国内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及其天然资源永久主权、国有化权力等方面的相关具体制度设计皆为主权的外在表现形式,即主权的“现象”。但其对主权的变化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本质才是事物的根本属性,因为 “非本质的东西,外观的东西,表面的东西常常消失,不象本质那样扎实、稳固,比如河水的流动,泡沫在上面,深流在下面”。[26]当然,主权的本质与现象亦存在紧密联系,正如列宁所说:“辩证法特别是研究自在之物、本质、基原、实体跟现象、‘为他存在’之间的对立的,在这里我们也看到互相转化,往返流动,本质在显现;现象是本质的”。[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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