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不管是西方学者是对法律全球化的内涵作无意曲解还是作有利于发达国家利益的主观理解,都不足以成为支持法律全球化“否认派”去否认法律全球化这种客观事实或趋势的理由。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原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是寻求“真理”的过程,由于人们本身的立场、环境、利益以及知识层次的差异,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总会或多或少的带上主观色彩,从而得出的“真理”总是相对的,与客观事实存有偏差,并不能百分之百的反映出事物的真实面目。就如恩格斯所言:“一个事物的概念和它的现实,就像两条渐进线一样,无限向前延伸,彼此不断接近,但永远不会相交。”[3]这样来看,西方学者依托西方发达国家在经济、法律等方面优势,对“法律全球化”的论述中明显带上立足本国利益的主观色彩本是不足为奇。即使一位美国学者这样赤裸裸的说道:“由于美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美国商法已变成全球化的普通法”,而且“美国化和全球化部分是重叠的,美国的宪政经验,包括权利法案与司法审查已体现特别革新和成功,因此成为世界范本”。[4]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看法确实依托了某种事实根据(即美国对世界经济、政治的巨大影响)而不能对其全盘否认, 更不能因为一些西方学者的主观认识而否认法律全球化作为一种事实本身的客观存在。
同时,唯物辩证法认为,人们对“真理”的认识是无限的,无论是从广度与深度来说都可以无限的向前发展。而“发展”,就是事物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前进与上升运动。所以,人们对法律全球化本身的认识一样有着逐渐深入的过程,就如国内法学界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经济法学研究,仅经济法的定义就层出不穷,直至现今尚无权威统一之结论,但今二十几年的深入研究,人们对经济法的认识显然已越来越明朗化,也再无几人还会对经济法本身产生怀疑。换句话说,法律全球化应该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对于法律全球化问题,人们恐怕只有永恒的思考,却无永恒的结论。即使是国内的法律全球化 “支持派”当前流行之观点, 也不能说已阐述出“真理”的全部。
根据目前世界范围内法律变革的现状及近期发展趋势,笔者以为暂时可以法律全球化的内涵先作这样理解,即它既是国内层面的各国国内法的不断互相协调、互相融合、逐步趋同,又是国际层面统一立法所涉及领域的不断增多、深度不断加强、影响面不断扩大的演进过程或发展趋势,而 “国际条约之效力优先于国内法原则”的普遍理念的确立是实现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逐步统一的保证。作为演进过程,由于不同的政治制度、经济体制、宗教信仰、文化背景、法律价值等等的差异的存在,注定这个过程会是漫长曲折的,至于这个过程有多长,显然目前人们无法预期;作为发展“趋势”,乃是指事物发展的动向,其必然包含着“可能性” 之意味,即在一定条件下能转化成现实,但现今决不是现实,绝对没有形成西方法学家所宣称的“超国家” 的“世界法”,至于最终能否实现目前人们也无法确信或预料。
值得注意的是,就如一位西方学者指出:“全球化至少并不必然是‘普遍性’或‘同一性’的同义词,也并不必然是‘全世界’的同义词,全球化的过程也可能是地方或地区的。”[5]因而界于多边立法与国内立法之间的双边、区域以及简单多边的立法,也应该包括在国际统一立法之中,可视为是国内趋同化立法向多边统一立法的过渡阶段,也是法律全球化运动的重要表现形式。
三、 法律全球化的时空维度
既然法律全球化的当前概念与内涵并不能成为否定法律全球化客观存在的理由,那么,考证法律全球化运动的存在性就成为“否定派”与“支持派”能否立足的根本。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的存在都必须依托“时”、“空”维度。“时”是指客观事物存在的持续性;“空”是指客观事物存在的广延度。其指导到法学研究上,就是台湾学者提出的法律的三维概念。 而对于法律全球化是否作为一种过程或趋势存在的客观事实,笔者以为可以从“时间度”、“空间度”及“事实度”等三维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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