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从事外汇期货交易机构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对接到你局停止外汇期货交易的正式通知后,仍继续从事非法经营的机构,你局可联合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进行严厉打击,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由以条文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于原告的违法行为,只有在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罚后,行为构成犯罪时,才可进行侦查。而公安机关主动介入,显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桂林市公安局依据上述规定最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超越了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越权无效”是世界公认的审查原则,也是行政法治的精髓。《
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因此结合本案,一审判决作出撤销桂林市公安局的处理决定。
4 在我国公安机关兼有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权力,但法律对其两种权力的不同情况下的区分却没有作出很明确、详细的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着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交叉与转化。以本案为例,公安机关就存在以办理刑事侦查行为之名,行插手经济纠纷之实。超越职权,规避司法审查。公安机关要么不懂自己的职权范围多大,要么就是知法犯法。而面对强大实权的公安机关,对方当事人有可能会以疏通关系的手段解决问题,则更助长了公安机关超越职权的风气;而对方当事人如果以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则公安机关会以司法机关的身份规避自己的责任。为了更好的减少甚至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我认为应当从法律上就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职权,其次在行政诉讼中加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力度。
在我国一直没有解决公安机关一身兼二职的问题,本人认为这其实透视出中国的一种法治观念的薄弱。行政权即是国家权力中最动态、最有力的一种权力,也是对经济、社会和公民民主权利与切身利益影响最直接、最关键的一种权力。没有对行政权的规范和制约,就既不可能实现国家法治和社会法治,也不可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④
注①《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0年第2辑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第1版第3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