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立法
1.尽快制订企业合并法。
公司合并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主要表现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说一种合同行为,因此,仅有
公司法的调整是不够的。规范公司合并最主要、最基本的法律应该是市场经济行为法,即《企业合并法》,它应当是一部对企业合并一般性、普遍性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法律,是企业合并的“小
宪法”。对合并主体、合并方式和合并程序等作统一的规范。
应该确立企业合并无效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护合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规范无形资产方面,可以避免恶意并购的不良后果,促进合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
对国有企业合并应设专章作特别规定。因为国有企业作为一方主体参与企业合并,涉及到国有资产的管理营运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产权出让主体的确定、国有产权的界定、新增资产的性质与归属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应予特别保护。
2.建立《反垄断法》。
公司合并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但不合理的合并反过来会成为限制和破坏竞争的的力量。公司合并在推动经济和资产不断集中的同时,比让带来企业个数的减少,形成少数公司垄断市场的格局导致合并后的大企业、大集团利用市场的优势,阻碍竞争。为了避免公司合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各国法律在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的同时,也采用了积极的调控措施,通常的做法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强化对公司合并的控制。我国目前尚未颁布《反垄断法》,更未形成一个专门和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尽管在《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作了“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型经济效应,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以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这样原则性的要求,但未有实质性的内容。随着公司合并活动的增加,我国应加速《反垄断法》的出台,加强对公司合并的法律规制监管,以免给高速发展的经济留下难以医治的后遗症。
(二)加强行政管理
1.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体系。
在企业并购中往往注重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略无形资产。从而,造成目标企业资产流失,使国有资产流失的一大原因。应而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无形资产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是十分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