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而,在我国当前不正当的企业并购可以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一定的管制与行政调节之外,可以考虑在
刑法中明确流失无形资产犯罪的内容。新
刑法规定的财产犯罪并不少,但直接突出无形资产犯罪的并不多,侵犯知识产权罪侧重点为侵犯,而不是流失,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来说,针对性不强。建议可以在
刑法中设立侵占、流失无形资产罪,以加大力度,制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三)品牌压制与反垄断
我国《
商标法》中规定允许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但随着合资企业的“一哄而起”,使不少“驰名商标”在转让后,由于外方利用不正当的手段,通过控股,对中国名牌商标进行压制,使它们悄然消失,使中方承受了惨重损失。一般合资的中方企业多为著名厂家,外方就通过中方的信誉、销售渠道,大量宣传自己品牌的商品,从而使中方驰名商标名存实亡。其实这不仅是使商标本身价值未得到实现,也是国有资产的一种流失。
在现实中,有着许多惨痛的事例。如,上海家化就曾走过一段卖品牌到买品牌的路程。当上海家化与美国庄臣合资后,转让了“美加净”和“露美”两大品牌,而外方利用不正当手段将其“冷藏”,造成两大品牌一时间销声匿迹。这样的例子实践中也存在不少。这样的“冷藏”手段,不仅仅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同时由于同类商品的品牌压制一定程度上会造成该产品的品牌垄断。
有人提出,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商标转让可撤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转让方的正当利益,利益方面还可以发挥法律指引的功能,提高人们的品牌意识。其认为,上述这种商标转让撤销制度是由法律根据的。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中有一类是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而如外资公司通过合资的招牌,在中方急于求成、经验不足的情况下,获得商标所有权后进行恶意的压制,造成中方的损失,而自己从中牟取暴利,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极不平衡,违反了合理公平原则。因此,这种商标转让从法理上将也应是可撤销的。
笔者认为,这种可撤销制度,具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制定的初衷,在于保护民族产业的品牌,所以在实际中可能会有一定的障碍。另外,由于“国民待遇”原则,这条条文,不仅仅是中方的权利,同时也是外方的权利,国内的企业法人也适用。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我们不应更多的依赖于事后机制,而应在事先进行,严格的考察、审核、评估。应而,建立合理的审查、评估机制才是当务之急。
三、有关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