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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企业并购中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问题

  (一)估价问题
  首先,就程序而言,企业购并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对于具有实物形态的有形资产而言,这些问题并不困难。无形资产则不同,因为不具有实物形式,无形资产很容易被人们所忽。我国虽开放十多年,但中国人的品牌意识不强,一些企业在长期经营中形成了一定的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然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常常会在评估资产的时候重视有形资产,而忽略了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经验不足的公司,往往是在公司被收购之后,原有的无形资产发挥效用时,才追悔莫及。
  其次,无形资产的评估一定程度上很难公正客观,不是低估就是高估。如果低估则造成企业资产的流失;如是高估则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因此,正确分析和界定企业无形资产,科学、准确地评估无形资产,合法公正地处置无形资产,对推动和保障企业的顺利实现,是十分必要的。按照国际贯例,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无形资产的分类、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时,评估方法也不相同。无形资产评估因评估目的、对象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企业购并中无形资产是作为投资手段或转让对象而进行的一种评估。可见,无形资产不是作为单项生产要素,而是作为一种获利能力来评估的,故应适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科学、准确地评估是公正、有效地处置无形资产的前提。而目前突出的问题恰恰是评估不科学、不准确,甚至混乱无序,任意性较大,资产流失严重。
  再次,非国有无形资产评估是一个空白点。
  另外,有些无形资产,未在企业管理费中列出,未经过资本化处理;还有些无形资产,如商誉,没有直接的费用支出。
  这一切都给无形资产的评估带来困难。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尽快制定无形资产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无形资产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以结束目前的政出多门、人员混杂、方法不科学的被动局面。
         
  (二)无形资产的不合理利用
  无形资产的闲置是造成无形资产流失很大一部分原因。而无形资产的闲置和不合理利用又有许多不同的可能性。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的不合理利用往往是与企业合并的目的有关。一般而言,企业的并购是为了追求企业的协同效应与高效率扩张,当然,也有可能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而反协同并购,以多元化的形式来分散风险。
  在现实中,同样也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的企业合并。例如,由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决定暂停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四种情形。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有前条第(一)项(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第(四)项(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有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有些公司为了使自己的股票可以继续上市,在前两年连续亏损的情况下,与另一家优质资产的公司合并,以此注入优质资产。在这样的情况下,往往被合并的那家公司的某些无形资产会被闲置。另外,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计划体制的缺陷,使得某些合并很可能是出于经营者、管理者的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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