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行与转让。主要就公司股票发 行、转让,个人、公司持股比例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章 公司合并、分立。规定了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及公司合并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等限制情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章 上市公司收购。主要针对投资者持股数量及收购程序,如上报、公告等方面的规定。
4.此外,《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第四章 对上市公司收购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5.另:《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兼并暂行条例》、《国有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对公司的合并问题都有相关规定。
(二) 我国虽已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然而由于这些法规本身的缺陷,使其难以发挥调整公司合并中各种关系和行为的作用。基于当前法律环境还不很完善,使得难以形成以
公司法、
证券法、反垄断法为主体的完善的上市公司并购法律体系。许多重要的领域,如本文将重点论述的有关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方面等,仍无法可依,而在实践中,这些权利的维护,往往依赖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然而《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还是落实在《
专利法》、《
商标法》等法律上。因而,为了使公司合并健康有序的发展,改变立法之后的现状,建立一套符合公司合并特点和规律的、比较完善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公司合并是一个涉及面相当广泛、利益主体复杂的经济关系,因此,一部单性的法律是无法进行全面调整的。
二、目前企业并购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