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监督:关于可能性的考量
在本文中,之所以只对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可能性加以考量,而并不对其合法性加以分析,理由即在于,笔者并不试图挑战人大的权威,尽管在我看来这一制度的合法性是有待考究的。[7]而当我们把合法性问题搁置一边,讨论个案监督的可能性问题时,我们关注的是人大代表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及其能力问题。
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为了方便和效率,社会分工日益细碎,司法活动的专业化也就随之出现。并且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社会生活的错综复杂、矛盾冲突在数量和规模上的增加,因此社会对有能力解决这些冲突的法律人员的需求量增大,标准提高。[8]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业,它的一个重要原因即在于生活的逻辑并不等于同于法律的逻辑。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断——哪些事实可以进入法律的语境而成为诉讼法上的证据,哪些事实无法进入法律的语境而不予采信;对于法律适用——根据案情,选择适当的法律,以及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必要的法律解释;对于最终判决——根据法律所认定的事实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而作出最终判决。这样的判断,这样的法律适用和最终判决,无不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这样的法律知识如果不经过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以及长期的审判实践经验积累是无法获得的。事实上,司法活动的专业性要求是如此之高以至于我们可以把法官比作为医生。医生对于一个病人的诊断以及由该诊断所开出的处方,如果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以及长期诊断经验的积累也是无以可能的。
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往往“选择那些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进行监督”。[9]一般说来,案件越重大,越典型,其法律关系也就越复杂,因此它对法官提出的专业化要求也就越高。而从我国人大代表的人员构成上看,有工人、军人、商人等等,其构成是丰富多样的。这也就决定了他们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是参差不齐的,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既没有经受专门的法律职业训练,也没有长期的审判实践经验积累。由此,要求这些欠缺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并要求他们判断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以及最终判决是否合法与正当,并由此作出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查的决定,在我看来,至少从法律能力上是无以可能的,即人大代表的法律专业知识水平决定了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 尽管从人大代表的能力上看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是几乎不可能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不能对法院进行任何监督。事实上,在人大代表不需要法律专业知识即可对法官进行监督的领域,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是必要且重要的,这也就是说人大对法院监督应当从个案监督领域退出,并从对结果的关怀转移到对行为的监控上来。比如,人大对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收受贿赂而枉法裁判的监督就是可能的。这就好比外行人无法对医生的诊断与开处方行为进行监督,但却可以对医生是否收受“红包”加以监督。总而言之,从能力上考察,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是无以可能的,它的监督只能集中在对法官职业纪律及职业规范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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