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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裂变中重构——论市场经济下的德法结合

  
  三、市场经济下法治和德治建设
  的指导措施
  (一)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建设
  1、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具有两层意义:良法加上普遍遵守。然而,什么样的法律才是良好的法律并得到普遍遵守呢?那就是符合社会评价法则的法律,也就是符合特定时期道德的法律。当商品经济的发展冲破了人性的压抑和人格的奴役之后,激起了自由主体对平等交往的渴望。以等价交换、平等互利为基本内容的商业活动的一般规则,塑造了现代法则的灵魂。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反映社会进步的新文明形象,它本身固有的公平正义精神、自由自主精神、平等效率精神、契约自治精神和责任规约精神,恰恰与现代法治精神相契合。就中国的社会现状来说,我们应当加快市场经济的立法工作,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市场需要的与国际接轨的完备规则体系。按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来组织经济建设,试图建立一个有利于生产要素尤其是劳动力要素自由流动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法治环境。建立和完善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制度,如自由择业制度、社会劳动保障制度、法律救济制度,以有利与市场体系的发育和成熟。
  2、有了符合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只是建设市场经济的前提,而能否把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则是我国法制建设成败的关键。就法律的实现而言,尽管各个社会赋予法律实现的目的有别,但它始终是法的生命体现。首先,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消极于立法,社会会产生习惯法这种替代品;立法而不能实现,则会引起法律体系的混乱与法权威的下降。因此,法而不能实现比不立法对权利的损害还要严重。因为纸上的法很可能成为老实人的陷阱,投机家谋利的工具。其次,法的实现是社会稳定的前提。稳定的、连续的法的实现为人们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建立稳定的人际关系提供了可能。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执行难”现象已成为阻碍法制建设的头号难题,尽管现实中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我们应该坚持从两方面下功夫:就执法部门而言,应提高法律素养,谙熟各种规定、标准和程序,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就广大民众而言,应对执法部门进行广泛的监督,树立起强烈的权利意识。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这两方面的实施,关键还是要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制约机制。总之,从政府机构改革到市民投诉办法的完善,都任重而道远。
  3、与西方近几百的法治历程相比,现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无疑要艰难得多,因为我们既缺乏传统的依托,更没有信仰的支持。因而,我们除了制度和颁布与本国民族经济、政治状况适应的法律外,还应自始至终地有一条主线贯穿其中:那就是适应法治化进程的需要,不遗余力地培养民族的法治精神,提高民众的法律信仰,使法治精神作为人民对法律相象的价值把握的理性沉淀,内化为个人的认识、动机、感情、态度。正如阿奎那所言,法是人的理性与意志的产物。法律就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和实用工具,它同时是一种精神的集合体。对法律的“深刻信任感”构成了人类法制文明的原动力,它促使社会公众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自觉意识主动、积极的投身与社会法治进程中去,使法治成为全体公众共同参与的一项事业,并最终让人与法律在需求上达到最大限度的统一。
  (二)、市场经济下的德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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