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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

  思考之四:关于干部法律素质与体制。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信仰,就一定能在实践中坚持法治原则吗?从调查的情况看,回答是否定的。从表五和表六的情况看,领导干部们面对的问题越具体,法治原则流失的越多。对于地方保护主义这种明显的非法治行为,竟有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予以支持和默许。这种情况在基层,尤其是科局乡镇一级更为严重。调查资料表明,这一级干部年青,其文化素质是比较高的。按一般规律而言,他们的思想中更少人治传统,而更多法治理念,对实现法治应有更强烈的渴望。但是,在权和法的较量中,他们表现的更易于放弃法治的原则而屈服于权势的压力。这是为什么呢?
  如前所述,干部的法律素质是一种精神要素,其成长和发育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对于处在权力网络中的各级领导干部,其法律素质尤其是坚持法治原则的坚定性,往往被制度的不合理性所扭曲。王人博、程燎原两位先生指出:“任何法治观念在一定国家的传播及其对传统法观念的变革,都需要一种适当的制度模式和组织结构的支持”,“法治观的转变,必须以法律制度和组织结构的转换为依托;法律制度和组织结构的支持,是法观念变革与启蒙成功的条件。否则,那些具有合理性的新观念,只能被碰得头破血流”⑾。当我们透过上面的统计数字,把目光注视在体制层面时就会发现,官员们在权力和法律面前的选择既是一种诱惑,也是一种无奈。何增科先生曾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基层政权体制存在的弊端:第一,上下级政权组织之间的压力型体制,也就是 “一手乌纱帽,一手高指标”,完不成高指标就要摘掉乌纱帽,政绩突出则可获得官职提升或物质奖励。第二,人事制度上各级领导干部事实上的任命制,“人民选票千万张,不如领导嘴一张”;第三,财政体制上的权能脱节,即“事权大财权小”;第四,领导机关(党委)、执行机关(政府)和监督机关(人大、政协、监察、检察)之间权力和责任配置不平衡,等等⑿。在这样一种体制中,有些领导干部唯上是从,唯权是崇,地方保护,藐视法律,滥用职权就不足为怪了。况且,在政府规模和职权无限扩张,社会和经济不堪重负的情况下,只有为官才是社会中永不亏损且一本万利的行业,保官、升官是作为“经济人”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一种理性选择,那种完全超越现实功利、一味追求法治理想的行为在任何社会都只能是少数人,当屈从于权利可以获得更大利益,起码是避免更大损失的时候,什么法治观念、法治信仰、法治原则统统都会在这种选择面前低下高贵的头。看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不仅仅是个教育问题,以权力配置为主要内容的政治体制对干部的法律素质发生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以崇尚权力为导向的体制是抑制法治精神张扬,影响干部法律素质提高的主要原因。
  近些年来,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问题已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三个五年普法规划中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出的要求自不待言,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讲座更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但是,我们常常忽视了以法治为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对干部法律素质的引导与塑造,相对落后的政治体制改革不仅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严重迟滞了人的现代化。如果说“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⒀的话,那么干部法律素质的现代化最根本的还要依赖于政治体制对法治精神的倡扬。
  注:
  ⑴ 杨亚佳为中共河北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副教授,是本项调查的主持人和撰稿人。本文资料部分曾经在《暸望》2000年第43期发表。参加本课题调查和统计工作的还有付文明、兰建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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