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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调查与思考

  地厅级 0 0% 3 8.8% 0 0% 31 91.2%
  县处级 5 8.5% 12 20.3% 0 0% 42 71.2%
  科局级 25 15.8% 40 25.3% 6 3.8% 87 55%
  合计 30 12% 55 21.9% 6 2.4% 160 63.7%
        表六
  表五的数据统计显示,赞成依法办事,并表示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的占了被调查对象的73.3%。对依法办事持否定态度或者怀疑其可行性的占了24.3%。可见,依法办事作为现代政府(广义的,下同)的工作原则,已为大多数领导干部所接受。引人注目的是,表示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的比例比认识到法的公正性的比例低了近10个百分点。表六的数据显示,在遇到权势的压力时,表示能继续坚持依法办事的比例(C、D)进一步降低为66.1%,比表五中表示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的比率又下降了7.2个百分点,准备迎合领导意图或为了给领导个面子而办事时违心地打点折扣的占到了被调查对象的33.9%(A、B)。尤其令人感到不安的是,当问及对地方保护主义持何种态度时,作为各级地方领导的被调查对象中,竟有近20%的人明确表示要予以支持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上数据说明,仅仅掌握了法律知识,具备了相应的法治意识和观念,如果没有信仰的支持,也不一定就具备依法办事的能力和自觉性。尤其是遇到以权压法的情况或与个人利益或地方利益发生矛盾时,其依法办事的坚定性将大打折扣。
  (五)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任重道远,而基层更甚。
  此次调查的统计数据显示,被调查对象中三级干部的法律素质,无论是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律评价还是依法办事的信仰和能力,都呈现从地厅、县处到科局逐级下降的特点。例如在法律知识学习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方面,系统学习过《宪法》的比率,地厅级是85%,县处级是90%,科局级仅有65%;系统学习过《民法通则》的分别是56%、49%和36%;系统学习过《行政诉讼法》的分别是68%、47%和44%;系统学习过《行政处罚法》的分别是59%、47%和39%。正是由于知识的不足,对法律问题的把握也存在着类似差别。例如,在回答“什么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时,地厅、县处、科局三级干部的正确率分别为91%、86.4%和78.5%。在表一中,三级干部的正确率分别为65%、54%和55%。在表二中,三级干部的正确率分别为23.5%、17%和12.7%。在涉及权威观的问题中,能正确回答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因此,宪法和法律一经颁布就具有最高权威”的三级干部的比率,分别为85.2%、81.4%和58.2%。地厅级干部的正确竟率高出科局级27个百分点!对当前执法现状的评价,基层干部显然要悲观得多。例如,表四的数据显示,当前一个行政执法案件按照合法途径解决的概率地厅级干部认为是35.3,而县处和科局两级干部则认为是17%和20%。从表五和表六的统计数据中还可以看出,干部级别越低,赞成并坚持依法办事的比例越低;在遇到权势的压力时,而准备放弃法律原则迎合领导意图的比例越高,在科局级干部中,这个比率竟高达41.1%。看来,基层领导干部不仅法律知识较为欠缺,法律观念仍显陈旧,而且,由于其在权力结构中处在较低的地位,在权和法的冲突中,更易于屈从于权势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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