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具体来认定域名抢注问题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应该考虑先注册人的主观是否存在恶意。如果存在恶意(且不论是为了牟取暴利还是不正当竞争),则注册人侵犯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为:通过无形之中的商标淡化[16],侵犯商标持有人的商誉,进而构成侵权,可以通过法律有关规定解决冲突。如果不存在恶意,仅是由于巧合或其他原因,则不能认定为侵权。对于怎样认定域名抢注人的恶意,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标准,更令人感到欣慰的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26日终于颁布了《关于
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
5条明确指出了构成恶意的条件。至此,在对抢注域名的恶意认定上有了法律的依据。
四、 冲突的具体处理
发生了冲突,最后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冲突。对于抢注域名所引起的纠纷基于什么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的意见。如:“kelon”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判决抢注“kelom.com.cn”域名侵犯了科龙集团的合法权益[17]。“杜邦”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了《商标法》,依照《
民法通则》、《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国网公司注销“Dupont.com.cn”域名。“舒服佳”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民法通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晨铉公司注册的“safeguard.com.cn”域名无效,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该域名。从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判决中可以看出,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对域名与商标的争端进行调解。
笔者认为,上述的法律依据都不够精确。其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商标法》的相关条款都是针对“市场交易中”和“竞争对手”而言,但是以索要非法利益为目的的抢注域名行为并不在上述范围之内。《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解决驰名商标纠纷的国际法渊源,而对于那些非驰名的商标无法给予完善的保护。而《
民法通则》中的“帝王条款”如果被频繁的适用,必将降低其“帝王效力”不利于其庄严性。只有通过对上述法律相关内容作扩大化的解释并相互的配合适用才能提供解决域名与商标争端的法律依据。但是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通过第
7条的规定回避了对《
商标法》的适用。笔者认为,现阶段只有综合适用上述相关条款,才能较好的解决域名与商标的纠纷问题。而待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效仿美国的《反商标淡化法》制定我国关于“商标淡化”的法律、法规,对这一类问题进行专门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