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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态看故意犯罪中的对象问题

  (3)犯罪对象不只一个的情形
  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牵连犯、想像竞合犯中。例如,某甲用自制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资助有关分裂国家的组织。甲有两个行为,一是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一是资助有关分裂国家的组织,其对象分别为枪支、弹药、爆炸物和有关分裂国家的组织。两个行为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分别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由于两个行为有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
  这种情形的三种情况:① 犯罪对象未受损;② 犯罪对象部分受损;③ 犯罪对象完全损坏或灭失,在现实中都能找到例证,不再举例。
  可见,当不只一个客体被侵害时,七种可能也都存在。
  (二)分析小结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14种可能的犯罪对象的形态在单独故意犯罪的既遂形态中都存在,这使我们对故意犯罪中犯罪对象的状态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它帮助我们进一步认清了犯罪现象的复杂性。
  但是,对共同犯罪,对犯罪处于预备、中止、既遂等中止形态,对举动犯、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等不同既遂形态的犯罪,以及对某些有特殊要求的犯罪(如数额犯)等情形中犯罪对象是什么样的形态,限于笔者知识水平及精力有限,并未在文中探讨,因此以上对犯罪对象形态的分析仍很肤浅。
  三、 从形态看故意犯罪中与犯罪对象相关的争议问题
  上文对犯罪对象形态的分析,是在当某一故意犯罪得到认定后作出的,因此较为容易,形态也较为确定。然而罪犯在犯罪时对犯罪对象形态的认识可能会发生偏差,在犯罪中某些客观因素也可能会导致对象形态的改变,从而在定罪中产生争议,主要包括该定何罪,是定既遂还是未遂(数额犯中还涉及对数额的认定)。先看几则案例:
  案例一:某甲对某乙怀恨已久,准备好杀乙的工具后,选了一个以为乙一定在家的时间前去杀乙,结果发现乙不在。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案例二:某丙把甲当作乙杀死。丙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三:某甲盗窃,偷得皮箱一只,盗窃时,并未打开过箱子,事后发现箱子里有一把手枪。甲构成何罪?
  案例四:某甲把野兽当成乙,开枪射死野兽。甲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五:某甲把乙当成野兽,开枪射死乙。甲是否构成犯罪?
  案例六:某甲把写有国家秘密的纸当成普通物品盗窃。甲应定何罪?
  案例七:某甲把核材料当作黄金走私。甲应定何罪?
  案例八:某甲误把假增值税发票当作真增值税发票加以出售,获得5万元。甲应定何罪?
  下面,我将结合这些案例,同时借助犯罪对象的形态,对争议进行分类讨论:
  (一) 犯罪对象事实形态方面的争议
  犯罪对象事实形态方面的争议表现在两方面:犯罪对象的数量和犯罪对象的完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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