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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态看故意犯罪中的对象问题

  (2)犯罪对象为一个的情形
   这种情形又有三种可能:
  ① 犯罪对象未受损
  这种可能存在。例如,某甲盗窃一辆汽车,其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对象为一辆汽车,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对该汽车的所有权,.但汽车本身并未受损。
  ② 犯罪对象部分受损或受到伤害
  这种可能存在。例如,某甲趁司机不在,将该公共汽车的刹车片全部卸下,造成汽车在转弯时倾倒。这里,甲的主观表现为故意,犯罪对象是一辆公共汽车,侵犯的客体为交通运输安全。我们看到,公共汽车遭到破坏,但未毁坏。
  ③ 犯罪对象完全损坏、灭失或死亡
  这种可能存在。例如,某甲因与某乙发生争执,在某乙睡觉时将其杀死。甲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对象为乙。甲侵犯了乙的生命权,造成了乙的死亡。
  (3)犯罪对象多于一个的情形
  这种情形包括三种可能:
  ① 犯罪对象未受损
  ② 犯罪对象部分受损
  ③ 犯罪对象完全损坏或灭失
  以上三种可能均存在,只要把上述犯罪行为的对象相应改为多个即可。例如, 某甲盗窃时,既偷钱又偷物,他的犯罪对象就不只一个,每一个对象都不会受损,而侵犯的客体只有一个——所有权。这是第一种可能的情形,其余两种都可进行类似分析得出答案,这里不再赘述。
  可见,在故意犯罪中,当犯罪客体为一个时,犯罪对象的上述可能形态均存在。
  2、不只一个客体被侵害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分为如下可能情形:
  (1)没有犯罪对象的情形
  这种情形存在。例如,在某边疆服刑的罪犯一心想逃往国外,策划好后,从监狱脱逃,紧接着又偷越国(边)境。这里,罪犯的行为有两个:脱逃和偷越国(边)境,它们相应构成脱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如前所述,这两个罪并无犯罪对象,然而却有犯罪客体——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的正常监管秩序和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制度。
  (2)犯罪对象为一个的情形
  这种情形主要发生在想像竞合或法条竞合的犯罪中。例如,某甲明知是枪支而盗窃的行为中,其犯罪对象为枪支,但由于刑法分则对枪支的相关条文发生竞合,甲的行为既侵犯了所有权,又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尽管司法实践中只认定甲犯有盗窃枪支罪(在发生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重法优先适用于轻法),但这并不能掩盖其侵犯两个客体的实质。
  该种情形可分为三种情况,它们是:
  ① 犯罪对象未受损
  ② 犯罪对象部分受损
  ③ 犯罪对象完全损坏或灭失
  刚才举得是犯罪对象未受损的例子,其余两种情况也都存在,这里就不再举例,读者若有兴趣,不妨自己举例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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