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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态看故意犯罪中的对象问题

  事实形态是指犯罪对象在数量、完好性方面的状态。数量上,犯罪对象可能为零个、一个或一个以上。比如,偷越国(边)境罪没有犯罪对象;故意杀人的对象可能为一个也可能为多个。完好性方面,犯罪对象可能完好无损、部分受到损害或伤害以及完全损坏、灭失或死亡。比如,盗窃文物,文物本身不会受损;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交通工具被破坏;爆炸罪中通过引爆炸弹使得某大厦坍塌等。
  法律形态是指犯罪对象所体现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的数量及性质。理论上说,受侵害的犯罪客体数量可能为一个或多于一个,受侵害的犯罪客体的性质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如果犯罪客体多于一个,它们的性质必不相同,因为对性质相同的犯罪客体进行重复计算只会对量刑产生影响,而对犯罪的认定不起作用,因此犯罪对象的法律形态只可能有两种,即一个客体受到侵害和两个以上(包括两个)不同的客体受到侵害。比如,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一个人开枪杀人结果除了杀死他外,同时又射伤了另一个人的情形中,就有两个客体受到侵害,即死者的生命权和伤者的身体健康权。
  综合犯罪对象的事实形态和法律形态,行为人实施某犯罪后,按数学组合公式推算,犯罪对象的可能形态共有:
  C1 3(数量)╳ C1 3(完好性)╳ C1 2(法律形态)= 18(种)
  但是,当犯罪对象没有时,不存在完好性问题,即此时的犯罪对象的事实形态仅有一种,从而多算了C2 2╳C2 2=4(种),因此从理论上讲,犯罪对象的可能形态共有14种。我将在下文中具体探讨它们在故意犯罪中的存在情况。
  二、 故意犯罪中犯罪对象的形态浅析
  以上14种形态在故意犯罪中是否都存在呢?我们不妨对其一一分析。鉴于犯罪对象的法律形态较为简单,考察犯罪对象时以其作为总的分类标准来分析,较为容易。需要说明的是,在考察时我假定犯罪主体都是符合法定要求的,故并未对主体做过多描述。此外,考察时,我是以单独犯罪的既遂为基础的,并未考察犯罪对象在共同犯罪及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中的情况。
  (一)具体分析
  1、一个客体被侵害的情况
  当犯罪客体为一个时,犯罪对象的可能形态有三类共七种,分别考察其存在情形:
  (1)没有犯罪对象的情形
  这种情形在故意犯罪中是存在的。例如,某甲为了出国做生意,偷越国(边)境。这里,甲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其主观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但按传统刑法理论,本罪无犯罪对象。属于这种情形的还有脱逃罪、组织偷越国(边)境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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