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在媒体公开报道的诸多医疗纠纷中,我们看到某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也的确存在包庇、隐瞒等枉顾专业操守的行为。一位医生朋友表示,某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往往连医生都信不过,何况是患者。
最高法院虽然无权对于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进行改革,但在笔者看来,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据立法在事实上对这一体制的弊病进行了某种程度的框正。尽管我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但法律的解释与适用,仍然可以对现有法律制度发挥出极大的矫正作用。程序性的做法完全可以影响到实体性的立法,甚至可以使之落空。最高法院近年来便频频的利用这一权限,去推动法治的变迁。最高法院因此已经成为全国人大之外,对社会制度变迁影响最大的一种制度化的力量。
如果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因素考虑进来,那么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公平之处就更加明显。如果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那么你要追究侵权责任,就意味着必须推翻这一鉴定结论。由于这一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具有的甚至比公证证书更加强的证据地位,这就使得原告的举证还不仅仅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他的举证责任进一步的加剧和扩大,从而变得更加的不可能。
然而最高法院一旦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医疗机构手中,效果就不同了。医疗机构仍然可以以鉴定委员会的对己有利的结论为辩护的证据,虽然这并没有质疑鉴定委员会的地位,却在事实上给鉴定结论定下了一个基调。即光有一个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是不够的,被告必须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虽然有因果关系但“不存在医疗过错”。不能证明就可能败诉。
最高法院无权作出一个针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直接的实体规定。但通过举证责任的转移这一个程序性的立法,这两点就间接的构成了对卫生部门鉴定结论的实体审查。这个实体审查就等于将卫生行政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秘密过程,搬到了公开的法庭上。并可能接受原告方专家证人的质证。并可能因举证不充分而败诉。
所以笔者认为,举证责任转移的第二个作用,是项庄舞剑,意在沛公。通过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对医疗事故鉴定体制进行釜底抽薪。同时通过司法去影响行政。
行政与司法的擂台戏
但国务院出台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看上去却像是对最高法院这一举证倒置的对台戏。
举证倒置在事实上将对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和对医生个人责任的“过错归责”区别了开来。这等于改变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性质。在患者提起的侵权诉讼中,被告方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生个人。在一起医疗纠纷中实际涉及到两个关系,一是医疗机构在患者面前的民事责任。一是医生在医疗机构面前的个人责任(包括民事和行政的责任)。在针对医疗机构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医疗机构承担了对患者的“过错推定”责任,转而去追究医生个人的事故责任时,鉴定委员会的结论就是唯一有效的认定了。鉴定委员会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医生的行为有医疗过错,才能认定医疗事故成立,医院也只能在此时才能将自己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稼到医生个人身上,并按规定对医生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