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患者请到了著名的医学教授参与调查并出庭作证,事实上由于信息占有而导致的弱者地位就基本上并不存在。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为原告当事人省去这一笔购买专业信息的费用。所以笔者认为,在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问题上,最高法院的规定更关注的并不是患者在信息上的弱者地位,而是广大患者在经济上的弱者地位。
看不起病,住不起院,缺乏起码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成熟的保险市场来化解生老病死的难关。这个严峻的社会现实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所具有的部分“实质正义”的内核。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法律将这一笔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的开支转移给了医疗机构,将原告当事人的“购买”变成了医院的“提供”。
我们也可以用科斯的产权理论来诠释这一规定,根据著名的“科斯定理”,把权利界定给谁更好,是取决于哪一种界定所导致的的交易费用更低。因为这些信息(有无因果关系和有无医疗过错)本身就掌握在医疗机构的手中或者获得的成本极低,如果将权利界定给医院(由患者负有举证义务),患者就必须以昂贵的交易费用去购买这种信息(聘请专家证人)。而如果将权利界定给患者(由医院承担举证义务),医院却不需要向患者支付购买这种信息的费用。
得出结论,如果暂不考虑上面提及的可能对医生行为选择的负面影响,那么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将无疑是是一种导致社会整体效用最大化的产权安排。
绕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往往在医疗官司中,最为患者和社会舆论垢病的一点,是医疗事故的认定权威掌握在当地卫生部门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手中。而这往往是对医疗机构提出侵权索赔的重要前提和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专业性,二是地方性。受到诟病的是第二个特征。卫生部门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地位,类似于英美法中一个对事实问题进行裁决的陪审团,也就等于对事实问题做裁判的法官。因为医疗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由专业人士来进行事实判断是可行的,这比起某些笔墨官司让法官去作文学性和艺术性的事实判断要好。
然而这个事实上的、场外的陪审团伤害了司法公正的一个基本价值。18世纪以来,英美法中逐步形成了两条关于诉讼程序正义的金科玉律,(1)“任何人不能自己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nemo judex in parte sua);(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oudi alteram partem)”。这两条牢固地确立在今天的现代司法制度当中。而一个完全在行政控制之下的地方化和排他性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却因为这种并不回避的“利害关系”的存在,使得它的公正性日渐受到广大患者的质疑和不信任。因为法律所要求的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上的无懈可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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