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宪法司法化的障碍
1、
宪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
宪法中也存在一些瑕疵[注3]。
2、宪法规范具有原则性、规范性、抽象性的特点,它体现的只是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而不涉及到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具有操作价值,不能作为裁判性规范。
3、
宪法的弱制裁性也是
宪法司法化的重大障碍。因为
宪法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违反也无法制裁它。
宪法的制裁力量薄弱,所以
宪法的维护与推行赖于公民的
宪法意识、掌权者的道德观念的加强。难怪王磊教授说“
刑法的味道是苦的,民法的味道是酸的,而
宪法的味道是甜的”。
4、我国司法权的非独立性。上面谈到
宪法的司法化是公民防止国家权力未经法定正当程序而对其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有效手段。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对侵害公民正当权益的行政机关给予指责或制裁。但在我国,不像一些西方国家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机关要真正实现对行政机关的制裁,还有一定的困难。这就涉及到司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如何保持制衡。
5、没有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是实现
宪法司法化的首要条件,没有违宪审查就不知道公民、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宪,也就无法实现
宪法司法化。“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不仅深受传统的 权力观念的影响,而且也受到国外一些政治因素的影响”[注4]这就决定了现行的违宪审查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后难以适应我国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的发展。在我国,存在没有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审查范围不明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