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宪法的现状
上面讲到
宪法在我国公民的心目中充其量是“根本大法”这几个字,甚至把
宪法看成是一部“闲法”。 在司法中,运用宪法规范往往涉及到对宪法规范的解释,而解释
宪法的权力在我国不属于法院。而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才是解释
宪法的唯一机关。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因为没有确立严格的违宪审查制度,也没有专门的
宪法法院,为了保持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以及公正,地方法院在遇到需要在判决中援引宪法规范的案件,或者需要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判决的案件,应报经最高法院许可,最高法院也应当做好案例的审理工作,以保障法律适用的稳定性。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齐玉苓受教育权受到破坏的案件作的“八一三批复”可以说是迟到的惊喜。“八一三批复”让法学界的学者、让人民看到了
宪法司法化的曙光。虽然这只是我国通向
宪法司法化慢慢长路的一小步,但是这一事件至少也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三)
宪法司法化的作用
通过司法保护个人的基本人权免受政府机关,尤其是行政机关的侵犯;力图在国家机关之间保持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用法律问题解决政治问题(如美国通过联邦最高法院裁决总统选举)。另一方面,从人权保障的视角看,享有申请司法审查的机会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的司法化是公民防止国家权力未经法定正当程序而对其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有效手段。可以说,
宪法的司法化也是
宪法通向宪政的重要途径,它使现代社会个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抗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人权保障体系因此完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