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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ATs的反垄断规则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

  上述的国情表明,中国企业合并的过程才刚刚起步,任重而道远,这和德国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不同。因此,可以说在增进竞争力发展企业集团和反垄断而形成的各种矛盾中,前者是更主要的矛盾,应首先加强企业集团的立法、促进企业的合并。但另一方面,也必须加强反垄断的立法,在促进企业合并的总体政策指导下,保障我国的企业集团一开始就遵循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成为市场竞争的促进者而不是阻碍者。同时,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任务外,反垄断法还应担负促进技术进步、鼓励竞争与合作等重任,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的合作与技术进步,增强其竞争力。
  三、GATs反垄断规则中的程序条款对我国反垄断立法模式的影响
  GATs第8条第3款规定:“如一成员有理由认为任何其他成员的垄断服务提供者以与第1款和第2款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则在该成员请求下,服务贸易理事会可要求设立、维持或授权该服务提供者的成员提供有关经营的具体信息。”⑧在这条的启示下,我国反垄断法也应对控制合并的程序进行规定,尤其是借鉴该条对企业的合并申报进行规范。
  1、事前申报制度
  要对合并进行控制,就必须要求达到一定规模的合并向有关机构进行申报,使之有机会审查那些需要控制的合并。据西方国家的经验,合并申报应当采取事前申报的制度。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参与合并的经营者的情况,包括企业名称、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职工人数、资产、上一营业年度的市场销售额、利税情况等;第二,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及营业报告;第三,参与合并的经营者申请合并的相关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成本、销售价格及产量等资料;第四,实施合并对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第五,合并的理由。⑨
  2、需要申报的合并规模
  对此,国际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要求达到一定市场销售额的企业合并时进行申报。例如,美国1976年颁布的《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垄断修订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规定,如果取得企业的市场销售额或资产超过1亿美元,被取得企业的市场销售额或资产超过1000万美元,而且取得企业至少要取得对方15%的财产或者股份,或者被取得的股份或者财产至少达到1500万美元,这样的合并就必须进行申报。⑩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也是按照市场销售额对合并进行规制的,根据该法第35条,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全球的销售额达到10亿马克,而且至少有一个企业在德国境内的销售额达到5千万马克。⑾也有些法律按照市场份额要求企业进行申报,例如,台湾《公平交易法》第11条规定,如果合并后企业可以占到1/3市场份额,合并得事先申请批准。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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