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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GATs的反垄断规则对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影响

  加入WTO,就意味着对其协议的一揽子接受。GATs的反垄断规则对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了规制。由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就必须对目前对竞争造成损害的行政性垄断进行规范,同时对企业合并中可能对竞争造成危害的行为进行约束。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一体化的交往中更好地融入国际社会,同时免受他国的反垄断指控。
  2、西方国家反垄断法的启示
  一个较为普遍的错觉是,只要一提到反垄断法,似乎就是不鼓励企业合并。其实西方各国的反垄断法对绝大多数的企业合并是不干预的。按德国的卡特尔法,只有拟合并企业的上一年的总销售收入达到了20亿马克,而且在该企业所在市场上,中小企业所占份额不低于2/3、拟合并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不低于5%,该项合并计划才可能被视为有害竞争,可能不被批准。④欧共体1989年出台的合并条例也规定,只有拟合并的企业中至少一个企业的年销售额达到50亿欧洲货币单位,而且其中至少两个企业的年销售额分别达到2亿5千万ECU,才属于管制对象。⑤此外,各国的反垄断法中还规定了许多例外条款,如德国的卡特尔法中专门列举了许多例外卡特尔,像为了抑制生产过剩,各企业联合起来限制产量以渡过经济危机的“结构危机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条款,中小企业合作卡特尔等。⑥
  所以,研究反垄断法,不能离开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和政策考量,而这是因国而异的:德国卡特尔法可以说是最能体现竞争精神的代表之一,该法把维护公平的竞争,禁止限制竞争行为作为最高原则。尽管德国卡特尔法在诞生之初受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影响,但是它无疑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第6次修订的德国卡特尔法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其目的在于要建立更现代化的、行之有效的竞争法。日本的反垄断法则开宗明义,将反垄断法的目的概括为“禁止不正当的私人垄断以及不公正的交易方法,防止企业支配力的过度集中,防止通过企业合并,缔结合同等方式对生产和销售活动进行限制,促进竞争和经营者的创造力,维护就业以及国民收入的提高,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国民经济健康发展”⑦。故任何国家的反垄断法均体现了一国的国家民族利益,一国不能因为自己制定的反垄断法而影响本国企业参与国际的激烈竞争。
  3、对我国基本国情的分析
  反垄断法的制定必须立足于对中国实际情况的考察。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企业平均规模总体来说偏小,竞争力不强,这表现在:1、目前真正能够垄断国内市场的企业,除特殊行业外几乎没有。换言之,我国并没有真正通过市场竞争而形成的垄断企业,市场的实际情形是小企业为了求生存而进行的残酷竞争。2、少数市场由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企业严重垄断,例如电信、能源供应等。这种垄断已明显表现出限制甚至消灭竞争的潜在危险,它阻碍技术进步和改善服务质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3、外国企业设在中国的独资企业或者合资企业垄断国内某一产品或者服务的倾向和可能性越来越大。民族企业难以与之竞争,更难以进行以提高竞争力为目标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发展。现行局面的造成当然是各种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单就法律而言,主要原因是:第一,我国企业股份化程度不高,证券交易市场只是具备了雏形,使得企业间相互投资极为不便,而且因为缺少企业转变其自身法律形式的法律规定,企业股份化的难度也很大。第二,推进中小企业合并的优惠政策和法律尚不健全。西方国家虽然从规律上禁止垄断但不仅鼓励中小企业间的合并,而且对大企业间从事科研合作也不予限制。第三,缺乏康采恩法对大企业进行组织上的规范,也缺乏反垄断法对大企业(特别是行政性垄断企业)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行为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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