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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有限合伙与有限责任合伙

  
  比较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的异同
  笔者将比较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以及有限责任合伙的异同,进一步论证他们三者同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相同之处
   1. 它们三者都是合伙制度的具体体现,三者的法律基础都是存在于合伙制度之中。有限合伙是对普通合伙的一种补充,而有限责任合伙则是在普通合伙基础上的一种崭新的变革。
   2. 在对外责任承担的问题上,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都是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责任合伙的直接相关合伙人(们)应当对其不法行为造成的巨大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对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而言,他的债权一旦超出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的范围时,总是有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伙章程的规定来无限承担其余的债务。从这一点来说,合伙企业依然保持了它的无限责任的特征。
  二、寻找三者之间的差异
  (一)适用目的和领域上的差异
   1.普通合伙:通常适用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各种行业类型。
   2.有限合伙:一般适用于消极投资者,这类投资者可能是基于对投资项目缺乏相关管理和运营经验或者不愿意参与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合伙企业。
   3.有限责任合伙:适用于各种经济领域和各种行业类型中积极投资者,他们有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经营和决策的意图,但又希望只承担以其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
  (二)登记、成立的法定条件上的差异
   1.普通合伙:它的成立和登记法定要件都明确地载于各国的民法或商法上。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明确地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7] 其它各国的法律也都有相类似的规定。
   2.有限合伙:依据1976年和1985年《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的规定,设立一家有限合伙,必须要有一个符合各州有限合伙法律规定的书面有限合伙证书(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有限合伙章程),并经过主管营业所所在州的州政府正式登记。有限合伙在有限合伙证书在州务卿办公室备案之时成立或有限合伙证书中认定的以后其他时间成立。其他各国对于有限合伙的设立法定条件都普遍高于普通合伙,主要是为保护有限合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的规定,有限合伙证书被赋予公示效力。有限合伙证书事实上对于有限合伙的不特定的相对人起到了法律上推定的告知作用,即告知相对人该合伙是有限合伙而非普通合伙,从而使其在与有限合伙进行交易的时候,能够了解交易对象的身份与法律性质,明确该合伙的资信程度及偿债能力,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利,保证交易的安全性。[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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